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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车贪小利 被判徒刑吃大亏
作者:董其丰、吴磊  发布时间:2013-08-21 10:38:59 打印 字号: | |
  6月27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对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4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4000元。

  被告人张某、王某系下岗工人,合伙在汉中市汉台区铺镇联丰路开一小茶馆,过着安逸、平淡的生活。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某为筹毒资,在汉中市汉台区龙江办事处龙江正街一超市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绿源”电动车,骑至张、王二人所开茶馆后,通过闲聊,张、王二人贪图小便宜,以9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辆所盗黑色“绿源”电动车,被告人孙某将此900元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同年12月17日,毒瘾发作的孙某在汉中市城固县崔家山镇一超市门口再次盗窃一辆“台铃”电动车,因为有第一次的顺利“合作”,被告人就直接将此车骑至张、王二人所开的茶馆处,经过一番的讨价还价,最终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被告人孙某将1000元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同月24日,在毒瘾的侵袭下,孙某再一次想到了盗窃,想着又有地方可以顺利的销赃,于是又在在南郑县新集镇一超市门口盗窃一红色“雷盟”电动车,随后又将此电动车卖与张、王二人,获得赃款900元。东窗事发后,张某、王某后悔不已,但法律是不容触犯的。被告人贪便宜先后三次从孙某手中收购赃车,客观上助长了被告人孙某的犯罪行为。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警示他人,汉台区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占小便宜吃大亏,这是古人早就懂得道理。可还总是有不少人去触犯法律,最终吞下自酿的苦果。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把自己送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