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朋友之间因为喝酒而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分别对被告人周某、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周某、龚某与被害人宋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三人酒后又在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西路泉州特色小炒吃饭饮酒。期间已经喝多的被告人周某、龚某劝被害人宋某喝酒,宋某不喝,双方发生争吵,龚某在和宋某撕扯中突然用拳头对宋某进行殴打,同样被酒精冲昏头脑的被告人周某见状拿起了餐桌上的一把单刃刀对宋某胸腹部刺捅四刀。随后,周某、龚某分别逃离现场。案发后,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胸腹部损伤致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属重伤。小肠破裂部分切除可评定为八级伤残。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二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审判阶段,二被告人均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懊悔不已,经法院调解,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172000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龚某表示谅解。考虑到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被告人龚某谅解、且龚某系从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酒是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一种情感的替代物,在这个时代,酒被赋予了很多的功能,而它自身,也在中国人的饮食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但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和酒产生了一种依附的关系,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酒后犯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朋友聚餐避酗酒,友情之水必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