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汉台区法院!感谢民一庭徐亮庭长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还化解了我和弟弟们的矛盾,修复了我们的手足亲情。这面锦旗是我诚心向法院致谢的,请你们务必接受我的谢意!”11月14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政工科接待了一位花甲老妪,她感激、诚恳地讲明了来意。
经询问,老人高兴地道出了事情原委:老人名叫张书萍(化名),今年68岁,是汉中市某食品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其娘家原有位于北大街的老房四间,作为家中长女,在历经老父去世、母亲含辛茹苦地拉扯着自己和两个弟弟长大成家、 老屋翻修、增建、拆迁安置补偿后,全家共同拥有了两套安置房, 又以母亲名义优先购买到拆迁办在闹市区新建的营业房一间(27.16平方米)。丰厚的租金收益使家里的日子越过越红火。1998年母亲去世后,三姊妹流轮管理、出租营业房,均分租金。但自2006年起,三姊妹为租金收益分配有了嫌隙,继而争执。张书萍到房管局查阅档案才发现营业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早在1994年年末便以母亲赠与为由变更到弟弟们名下,便提出房屋权属异议。汉中市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作出了撤销“两证”的行政决定。弟弟们不服行政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有关部门依法分别撤销“两证”,姐弟们的关系也越来越僵,为协商解决营业房的权属、租金收益分配事宜,张书萍老人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父母遗留的营业房,并判令两个弟弟返还租金收益6万元。
为有效化解矛盾、修复当事人的家庭亲情,承办法官徐亮庭长耐心细致地同三位花甲老人面对面、背靠背地调解、疏导,并多次同双方的代理律师沟通,但双方的经济利益之维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张书萍老人一见徐庭长的面连倒“苦水”:自己是长姐,比大弟大8岁,比小弟大12岁,因家里经济困难、母亲身体不好,自懂事起便要帮父母做家务、照顾幼弟。参加工作后,每月还要微薄的工资中挤出钱来供家里开支、 供弟弟们读书。自己为家里付出最多,虽出嫁而未离娘家, 上孝敬父母,下善待两弟,与丈夫筹资、主持翻修了老屋,并为弟弟们的婚事出钱出力,对母亲所尽的赡养义务最多,并负责体面地安葬了母亲。虽然自己生活也艰难,但还是把两套安置房让给弟弟们居住,父母生前从未立过任何赠与书、遗嘱,姐弟们也未分割遗产,弟弟们却忘恩负义,捏造假赠与书私自变更营业房的“两证”,剥夺其合法继承权,要求依法维护权益!两个弟弟则手持赠与书,认为长姐多年前已在赠与书上签字同意,现在是无理取闹 。营业房是母亲赠与自己的,自己才是理所当然的所有权人,之前分给长姐租金收益也是顾念她多年为家里辛苦操劳,现在我们不想给她分租金收益也是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要求依法驳回长姐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张书萍要求对赠与书上母亲及自己的签字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赠与书上母亲的签名系大弟代签,张书萍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弟弟们却一再对鉴定结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通知鉴定人员出庭对弟弟们的疑问逐一作出合理解释后,弟弟们仍对鉴定结论未置可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营业房是由张书萍父母及三姊妹共同修建的私房,经政府拆迁改造并由政府出售而来。该房在政府拆迁改造前,其所有状况一直由母亲及三姊妹共同管理使用,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双方各分得1/3,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双方发生纠纷的2006年。该房屋的初始登记虽在母亲名下,但三姊妹对诉争房屋均有贡献,父母及三姊妹均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在父母去世后,三姊妹未将其共有部分分割,仍把诉争房屋作为共有对待,其父母的遗产部分也已融入共同财产中;弟弟们对赠与书的形成过程陈述不一致,认为系母亲的代书遗嘱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赠与书真实存在,母亲也只是营业房的共有人之一,其将共有财产无论做赠与或是继承的处分,都是无权、无效的处分,故对赠与书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诉争房屋显系三姊妹共有,张书萍作为房屋共有人,应享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及获得相应房屋收益的权利。参照已给付租金收益的实际情况,对2006年、2007年、2009年、2011年应由张书萍获得的房租收益酌定为每年1万元。遂依法判决:一、张书萍母亲名下的营业房由张书萍三姊妹按份共有,张书萍享有房屋1/3的份额;二、俩兄弟给付长姐张书萍房租收益(4年)共计4万元。
宣判前,合议庭针对长达21页的民事判决书制订了答疑预案,并在宣判时再次扎实地融法理、事理、情理于一体地进行了辨法、析理、晓义,当弟弟们听法官讲到“长姐如母”时,眼圈都红了。双方虽未过多地说什么,但均表示服判息诉。老人接着说:“弟弟们现在和我相互走动了,侄子、侄女也常来看望我,其实我打官司也是为争口气, 徐亮庭长给他们讲明了法律,汉台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让他们知道自己错了,和我们的姐弟亲情相比,几万块钱是小事,从来都是我这个当长姐的让弟弟们嘛!”。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张书萍老人送来“执法公正、廉洁为民”的锦旗是对民一庭办案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最好礼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