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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工作显威力 五年纠纷顿消弭
作者:张 芳  发布时间:2012-07-10 09:23:20 打印 字号: | |
  7月2日下午,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历时五年、先后两次被发回重审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积怨。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原告林素华(女,71岁)与被告刘云珍(女,69岁)均系被告汉中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安置户。2004年12月9日,被告的儿媳依照《拆迁安置协议》被安置在汉台区西巷北东三楼309室公房内,并领取了汉中市城建局颁发的公房使用权证。当被告一家准备入住时却发现原告早已占用该房,便多次同原告协商腾房事宜并再三要求被告公司催促原告尽快搬离,但均因原告一再推诿未果。2005年3月6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腾房并阻止原告将购买的天麻等物搬入屋里,双方为此发生争斗。后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出面劝说,双方平息事态,原告仍占用该房屋。同年12月9日,被告及家人口头通知被告公司并拨打110报警,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打开309室房门,将原告物品全部搬出堆放在院内。原告雇人对搬出物品予以看守。一周后,被告公司征得原告同意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对原告物品进行登记后搬至原告营业房内,并支付了看护、搬家费用。至此,三方再无纠纷。2006年7月,原告起诉二被告赔偿其在搬迁物品过程中遗失的大量衣物、贵重物品、现金、天麻等损失12650元。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证明其曾经使用或拥有过部分丢失物品,未能就其诉称举证证明其在二被告的搬迁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害事实发生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被汉中市中院发回重审。法院再审时仍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仍不服再次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后再次被发回重审。

  案件经过几次反复后到了民一庭承办法官手里。该案历时较长,且经过原、再一、二审的四次庭审,如何尽快化解双方当事人的怨气纠纷,有效修复原、被告间的乡里邻情成为此次办案法官一直深思的问题。显然,在解决百姓民间纠纷时,单纯依照法律条文规定作出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心理认同,也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随后,承办法官走访了拆迁安置办,通过调查得知原告占用309室公房是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安排分房时存有疏忽,便因案制宜,确定以做通三方的情理疏导工作为调解突破口。承办法官先与被告公司进行沟通,并就本案的发生找原因、析对错。经过一番细致的释理疏导后,被告公司接受了承办法官对本案起因的分析,承认自身存在疏忽,并表示考虑到原告林素华年纪大了,生活困难,公司愿意给她些经济补偿。承办法官又同时走访了双方当事人的社区,及时反映了原、被告生活中的困难,建议社区尽量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由社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调解工作在法官一次次奔波中总算有了初步成效。承办法官把握时机,召集原告、被告到庭后先同二人拉起了家常,询问各自的家庭情况,两位老人很轻松地攀谈起来,之前的对立情绪一扫而光。办案法官趁机进行劝解,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你们老姐俩本来是街坊邻居,大家乡里乡亲的,不能为生活琐事伤了和气;现在你们都住进了新家,能好好安度晚年了,不要再为几年前的事伤神了,大家都心胸开阔些,各让一步,把纠纷化解了吧。两位老人均点头同意。

  经过之前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铺垫,7月2日下午,办案法官再次召集三方到庭,在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调解下,三方最终冰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汉中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刘云珍分别自愿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500元,原告林素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起历时五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三方当事人和法官都露出了舒心的笑容。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