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汉台区人民法院配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聂小刚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2010年5月4日晚,被告人聂小刚发现租住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朱家营二组郑某家二楼的王某某(女,殁年33岁)厨房门未锁,便产生盗窃之念。次日2时许,聂小刚进入王某某厨房内,推开与卧室相连的窗户,进入卧室,盗得现金130元。期间王某某被惊醒,聂小刚便扑到床边用手掐住王某某的颈部,并用床上的布熊玩具捂住王的面部,致王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聂小刚打开房灯在屋内找到电动车钥匙一把,并凑近王某某尸体手淫。3时许,聂小刚启动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聂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杀死被害人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遂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聂小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聂小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聂小刚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聂小刚临刑前年仅22岁,却先后于2006年因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因非法拘禁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思悔改的他最终走上了自我毁灭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