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008年7月,原告薛南与被告汉中连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简称“连升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连升公司开发建设的桂华小区第4幢一层商用房一间,建筑面积128.70平方米,总价款64.35万元,被告连升公司代办房产证,原告负担办证费用。后原告薛南按约定如数交纳了购房款,被告如期交付房屋却隐瞒了公司早在2004年已将包括原告所购房屋在内的全部开发项目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给原汉中市城市信用社(现长安银行汉中分公司)的事实,一直未能代办房产证。原告薛南不断催促,被告连升公司数次承诺办证期限却一再落空。直到抵押登记被撤销后,原告薛南才于2010年9月9日拿到房产证。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薛南起诉要求被告连升公司支付违约金32.175万元及相关损失2.8万元。
为妥善化解纷争,副庭长余展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原告薛南一见余庭长的面连倒这两年“磨破嘴皮”找连升公司办理房产证的“苦水”,并坚持索赔金额分文不少。被告连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升则辩解,公司早已按合同交付了房屋,原告已使用两年,合同只约定公司协助办证,所以办证是原告自己的事,况且公司抵押登记在建工程与原告迟延领房产证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无果。办案法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确定以做通被告连升公司的法理工作为调解突破口。再次召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升到庭后,余庭长着重从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严肃析对错、明利害:你公司在向薛南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其所购房屋在购买前已登记抵押物导致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属不妥,依据法律规定,你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商不能只讲营利,更要讲法律、讲诚信。这是我整理的相同案例判决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文,你抽空看一下,结合你的现在的案件,思考一下处理方案。一番入情入理的释明工作和类似判例使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实面前最终心服口服,承认公司的行为有错、违法,但希望法院考虑整个桂华小区的住户都存在因抵押导致迟延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为避免公司以后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多做调解工作。余庭长又单独召集原告薛南到庭,做起了情理工作,并对其诉请中于法于据不能支持部分进行了释明,原告薛南诚服地说:“余庭长,我打官司就是为顺口气,既然连升公司经过法院做工作认错了,那我也让步,可以少要一些赔偿款”。
背靠背调解有了初步成效后,余庭长立刻把握调解时机通知双方到庭进行面对面调解。原、被告到庭后,余庭长摆事实、讲法理,并建议双方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两小时的努力,原、被告终于冰释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连升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薛南经济补偿金5万元,原告薛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