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陈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林(男,48岁)与被害人冯丽(女,49岁)系邻居。200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林认为自家的水电费计算有误,便到被害人家中询问被害人丈夫,被害人儿子随口说“是老子算的,错不了”。被告人陈林气愤之下就打了被害人儿子一耳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陈林的妻儿闻声跑到院子里与对方互骂厮打。被害人冯丽的母亲也从家中出来参与厮扯。被害人冯丽接到其夫电话后立刻赶回家中,见被告人儿子抱住了自己母亲的双腿,顺手从地上拿起一个木凳朝被告人儿子的头部、背部各击打一下,致其当即倒地(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腹部软组织挫伤),又拿起木凳朝与其夫厮打的陈林头部击打一下(经医院诊断为头部皮血肿伴擦伤),当其欲击打第二下时,被告人陈林在用手抵挡过程中,致被害人冯丽摔倒,头部着地后碰破花盆,经法医鉴定为头部重伤,脑挫裂伤,可评定为九级伤残,颅骨骨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为有效修复双方邻里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区法院办案法官在案件开庭前向双方作了大量的释法、协调工作。被告人陈林认识到本案是因自己先动手打人的过错而引起,愿意赔偿被害人冯丽2万元经济损失,并当面诚恳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被害人冯丽也承认因自己过激行为导致矛盾升级,自愿接受被告人陈林的赔偿金额,放弃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0.5万元的诉请,并书面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陈林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而起纠纷,被告人陈林致被害人冯丽摔倒并造成头部重伤,系过失犯罪。综合本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讲和谐,树新风,恶语酿祸实不该;乡邻情,辈辈亲,莫为琐事伤和气。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