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上午11时,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庭审中被告人彭湘(化名)对自己伤害前女友的罪行作出深深的忏悔,庭审中几度哽咽。
“尊敬的审判长:您好!我与被害人张仪(化名)之间本是一对相爱的恋人,我深深的爱着她,把她当成了我生命的全部,只知道自己不能失去她,在她跟我提出分手后,我极力想挽回,被她拒绝后,我的思想陷入了一种极端思维,最终,因为自己的激愤造成无情的伤害。事后,我很后悔,一直在反思着自己的过错,从一份纯真的爱走向了极端的恨,我痛恨自己的偏执…..”
2011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湘从广东乘火车来到汉中市汉台区,与已分手的女友张仪见面并要求和好遭到拒绝。彭湘心生不满,后购买两把水果刀藏于身上。晚22时许,被告人再次约见张仪要求不分手,再次遭到拒绝。被告人掏出水果刀捅向张仪腹部,捅第二刀时,张仪用胳膊拦挡,左前臂被刺伤,张仪呼喊其弟张璐(化名),转身向家里走时,被告人又向张仪的左臀部捅一刀,张璐推开被告人搀扶张仪回家。被告人用刀向自己胸部刺了二下,后扔下刀逃离现场,途中打电话给张仪家人询问其伤势。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汉台区法院审理期间,刑庭法官考虑到当事人曾系情侣的特殊关系,多次悉心调解,终于促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告人的家属达成了二万元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彭湘激愤伤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身体、心灵遭受创伤,已触犯刑法,必需接受法律的制裁。根据彭湘的认罪、悔罪情况,汉台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