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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思考
作者:张 芳  发布时间:2011-09-27 15:15:52 打印 字号: | |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律中规定,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的职责是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对于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作为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陪审团制度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机制在革新,阳光、高效、廉洁司法已成为各国司法的价值追求。英美两国针对陪审团制度的运行弊端,如耗时长、效率低、审判成本过高等因素正逐渐减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而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却立足陪审团制度践行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理性表达民意,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的理念优势,在国内大规模地推广或试点陪审团机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现行的一项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国家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目前,国内法院就如何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人民群众追求司法公正价值的新期盼进行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从“员”到“团”,国内掀起了人民陪审制研讨热潮。笔者拟将通过本文论述人民陪审团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制度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人民陪审团”在我国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司法新名词。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中,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此举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强烈反响。经过一年的试点探索,河南省已组建了15万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全省已有122个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共公开开庭审理361案,其中95%的案件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院院长安东在“两会”期间呼吁“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总结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并且提交了建立中国特色陪审团制度的建议案,这使得国内学术界再次掀起了研讨热潮并推动了全国法院大力推行,试点人民陪审团工作。2010年下半年,陕西省高院确定了3个中级法院和11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我们汉台法院被省院确定为试点法院,并对两案不认罪案件按人民陪审团试点办法进行了审理,收到了良好效果。田平利副院长表示,人民陪审团是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补充,是一种创新的工作机制,而不是司法制度,核心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属于一种民意沟通吸纳机制,目前主要参加一些刑事案件庭审,还将考虑扩大到行政、民事案件庭审。

  一、陪审团制度探源

  陪审制对我国而言,的确是一种舶来品。早在公元前五、六世纪,雅典城邦组建公民陪审团,鼓励公民自由交换意见,提供自由讨论的实践经验,每一个陪审团都有一个法庭,有法官的权力,对它的判决不能上诉。大约一千年后,罗马法开始采用陪审团。

  一般认为,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实际上,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并非土生土长,而是移植于法兰克的调查程序。公元9世纪,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巩固王室权力,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王室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尔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正式确立陪审制。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大、小陪审团,分别负责起诉、审理,成为英国陪审团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近代警察、检察官制度的相继发展,英国法律于1948年正式废除大陪审团,代之以检察官制度。法律准许对轻罪适用简易程序,这使得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19世纪中期后,英国法律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到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规定,陪审团参与涉及公民名誉(如控告诽谤或被诉欺诈)的案件审理。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费吉尼亚州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向法院移送案件。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1782年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分离,小陪审团制度确立。陪审团负责裁决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决定是否赔偿;法官负责适用法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必须适用陪审团审判。被告人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是宪法保护的正当程序原则及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20世纪以来,有些州法律不再适用大陪审团,截止1984年,仅有20个州保留了大陪审团。尽管小陪审团在适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现象,常被诟病影响司法效率,美国法务界曾出现存废小陪审团之争,但现行美国法律仍坚持采用小陪审团制度。

  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后,陪审团成员逐渐对妇女、黑人开放,降低了性别、种族排斥,组成人数由传统的12人发展到可由各州依情况由6至12人组成,并适用多数主义裁决原则。现行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周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及有前科前无充当陪审员的资格。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总案件数的90%。

  (三)英美两国陪审团制度现状之比较。

  不难发现,英美两国至今仍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适用小陪审团制度,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在于民事审判中,英国法律除了事关公民名誉案外,几乎不再适用陪审团了,而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涉案金额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陪审团审判”,时至今日,似乎所有民事案件都在此范围内。

  二、域外陪审团制度的相关启示及有益借鉴。

  为什么陪审团制度从雏形到发展、成熟,其间经历了不同时代、地域、文化、经济、习俗的重大差异,直到现代法治社会仍存有顽强的生命力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1、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需要。

  法兰克的调查程序实际上是诺尔曼王室向地方割据势力进行权力盘剥的一种封建集权手段。在早期英国也发挥着同样作用。12位调查陪审员往往是各村德高望重的乡坤、邑长,他们以证人的身份来讲述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力、土地及违反王室法令应受何种惩罚,他们的意见代表着王室村社,这对被告来讲无疑是一种众怒不可犯的权威,接受王室裁决只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调查程序有利于王室司法权扩张,逐步分散、瓦解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这也是大陪审团在英国迅速发展的原因。小陪审团的出现使得陪审团成员从证人角色发展到裁决者角色。落后的封建法令严重桎梏着新兴资产阶级,而日渐“裁决者化”的陪审团可以站在民众立场上维护司法的基本公正,保障人民起码的自由和人权,当然被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普通市民们所拥护,成为他们对抗封建王室专政的“人民自由堡垒”。北美也出现过相似情形。因此,近代陪审团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正是源于近代资产阶级进行民主革命的政治需要。

  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宪政原则体现。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受制于人民。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陪审团不仅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权力机构。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分别由立法、行政、司法机构行使,并相互制约。由于各权力机关本身也组成一个利益集团或阶层,相互间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权力间相互制约的效果仍然有限。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则是权力授予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和监督,是确保国家权力运行始终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有效方式。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即是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法官轻易不得推翻陪审团的事实裁决,上诉法院仅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适用审查,而非事实认定审查。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15年,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情关系”,减少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过份依赖,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更好地体现了司法民主。

  3、宪政民主常设的市民学校。

  陪审团制度最令困惑之处在于由12个未经法律训练、平均知识水平不高的外行人参与司法审判,并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独立判断,究竟有何合理之处?最初的法律起源于风俗习惯,在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革中,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在所难免。风俗习惯是随历史发展,长期形成,逐代积累下来的社会经验法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起着积极的调节作用。陪审团用社会普遍认同的生活常识和正义价值观来进行事实裁决,对当事人来讲更具有信服力,是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有益补充。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指出,陪审团制度教导所有人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特别是民事陪审团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团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技术。美国人的政治学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团制度当中获得的。

  三、我国人民陪审团试点机制

  所谓人民陪审团,就是从普通群众中随机抽取若干人组成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供人民法院裁判时作为重要参考。

  (一)试点内容

  河南省法院作为第一个“食螃蟹者”已积累了宝贵经验可供参考,主要做法是:

  1、建立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经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法院审查后,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也有一部分通过法院公告、自我报名等方式,由法院直接进行资格审查。每个试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不少于500人。成员来自社会各界,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干部、医生、教师、企业职工、社区服务者、乡村干部等,但主要是普通群众,如出租车司机、清洁工、农村居民等。

  2、选择适当案件开展试点。人民陪审团试点以刑事案件为主,主要选择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

  3、规范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程序。先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取20-30人,再考虑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能否参加庭审等因素,最终确定9-13人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庭审休庭后,人民陪审团单独召开会议,由一名团长主持,对案件定罪量刑等进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可以是一致意见,也可以是多种意见。

  4、合理参考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全面考虑各种意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庭意见与人民陪审团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人民陪审团的意见要入副卷。对于不采纳人民陪审团意见的,合议庭要给予必要的解释。裁判生效后,要将裁判文书复印件发送人民陪审团成员。

  (二)对人民陪审团机制的拓展性思考。

  1、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仅明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未规定人民陪审团制度。有学者据此认为试点人民陪审团机制是对我国诉讼制度的“越权”改革。其实不然。首先,《宪法》第41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人民陪审团不是合议庭成员,其独立思考、判断所提出的意见对合议庭合议案件时起重要参考作用,并不能决定合议庭意见。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不符合事实、法律规定时,合议庭可向其释明法理并不予采纳。人民陪审团机制正是基于宪法精神还民还民表达权、批评、建议权。其次,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始终是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并不有悖于现行审判、合议制度;再次,司法改革必然要在某种程度上突破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没有革新,难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是司法的最终法官。一项改革举措只要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就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尝试。因此,试点人民陪审团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创新是有据可依的。

  2、人民陪审团与域外陪审制之比较。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是由普通民众组成,对案件事实行使裁决权。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普通民众与非职业法官、职业法官组成混合审判庭参与案件审理,共同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裁决。虽然民众参与司法的形式和对案件裁决的影响力不同,但二者在本质上均是为实现司法的民主化和大众化。人民陪审团既不是陪审制也不是参审制,它的意见只是作为合议案的重要参考,案件的裁判结果依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此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揭开庭审的神秘面纱,让更多公众零距离参与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人民陪审团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比较。

  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我国现行的一项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团成员是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的,是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众代表,参与庭审却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权。人民陪审团并不仅局限于参与一审重大、疑难案件审理。尽管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民意吸纳、表达机制,但人民陪审团选任平民化,更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四、人民陪审团机制的创新优势。

  (一)人民陪审团成员是从人数众多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判决一旦作出,陪审团即告解散。其组成具有开放性、临时性、随机性等特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近年来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的不足,能够有效避免人情、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

  (二)人民陪审团成员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群众智慧作为重要参考,不但有效拉近了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差距,而且增强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感。个案公信力的累积必将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和谐司法追求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有机结合。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实际是判前民意表达,合议庭及时了解、听取民意,因时制宜调整案件审理思路,预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人民陪审团成员向其他群众宣传庭审过程,宣传法院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会使更多群众了解、信服法律,达成法治宣传与树立司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