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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实践中人身保护令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姜晓玲  发布时间:2011-09-09 12:36:34 打印 字号: | |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效防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该措施不但通过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而且实现了与国际司法的接轨,这标志着中国司法迈出了全新探索的步伐。笔者通过分析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问题,提出应对及完善。

  一、人身保护令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现代人们的思维也发生着很大变化,加之生活认知、社会就业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各级新闻、网络的广泛报道和关注,家暴案件中的人身安全问题开始考量我国法律,保护令走进我们的生活。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中专门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一章,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对拒不履行裁定的,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去年7月,陕西省高级法院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笔者所在法院为试点法院之一。“人身保护令”工作对基层法院来说是一项新工作,为迅速展开试点,法院专门印制了《人身保护令须知》、《人身保护令规则》向社会大力宣传,各业务庭将人身保护令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等向群众做宣传解释。立足法院已有人民调解员诉讼网络,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团委、社区各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围绕平安汉台建设,积极探索集报警、投诉、举证、法律援助、人身保护等为一体的反家庭暴力长效联动机制。

  令人尴尬的是在试点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件:家住汉台区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某1999年相识结婚,育有一子胡某。被告曾于2008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年8个月。被告出狱后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因心情不顺就向原告撒气,动辄拳脚相加,一次殴打导致原告两根肋骨骨折。2010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刚进入程序被告就情绪激烈,诉讼期间原告不敢回家,四处躲避。当办案法官告知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原告一脸茫然,经过办案人员耐心解释,怕事的夏某一个劲的摇头。一次法庭调解时办案人员发现被告态度恶劣,且双手一直紧紧握住随身皮包,分析被告属于两劳释放人员,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办案法官用语言安抚稳住被告后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调派警力协助,后从其背包内发现一尺余长的管制刀具一把。此时,惊恐万分的原告躲在楼上还不敢出门。考虑到案件的后续处理,法庭及时联系被告的亲友,一同到派出所的留置室对被告进行教育及劝说,并再次告知原告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由于对被告认识到自身过激行为的错误,并承诺配合法庭下一步的审理工作,原告没有向法庭提出保护令申请。

  家住武乡镇的刘某婚后经常遭受丈夫李某的暴力殴打,不想离婚,只想单就家庭暴力向法院请求,办案法官耐心地听了其诉说,并详细就人身保护令的请求做了解释记录,但当事人最终表示不相信法院真的能做到保护,不愿提出“人身保护令”的请求。据了解,像这样的情况大部分业务庭都遇到过。

  二、基层法院在实施人身保护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人身保护令制度为何在汉台区法院试点近一年,但时至今日还没有人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保护令这一新型产物遭受冷落呢?

  1、申请少,普遍缺乏接受力。

  家庭暴力这几年的报道很多,且呈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较大。通过宣传,大多数基层群众只了解法院有这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基层法院的当事人之所以申请少,并不是案件审理中就没有发生家庭暴力,相反很多婚姻家庭纠纷都涉及到有家庭暴力,只是当事人遭受暴力程度和后果不同而已,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此项工作无法开展。笔者认为汉中作为农业人口偏多的中小城市,人们接受新鲜事物难免有一个过程,遭受暴力当事人是女性,思想传统,很大程度上是担心一旦提起保护令会涉及隐私公开,有的当事人甚至担心保护令不能真正保护自己,反而激怒施暴方,对自己造成更大伤害。当事人不愿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是导致目前法院无“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关键。

  2、身份过于特殊,尺度很难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专门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一章,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拒不履行裁定的,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实践中,家事暴力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很难把握,法院真正能认定的家庭暴力少。因为“人身保护令”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婚姻、抚养、赡养、扶养、继承等纠纷,这些纠纷的当事人之间都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人身保护令”的发放,就存在两个方面的顾虑,一是当事人考虑以后如还要继续生活,继续抚养、扶养怎么办?如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申请了“保护令”,会不会给缓和关系,弥补矛盾带来阻力?从法律层面讲,一旦发放,禁止行为的度如何来把握,如禁止暴力胁迫、禁止跟踪等等。同时,法院也更多地考虑社会效果的问题,因此,对于“人身保护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

  三、基层法院怎样克服问题推进人身保护令工作

  1、广泛宣传,打开工作局面。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一是要高度重视“人身保护令”实施推进工作,结合试点中的具体案例,在基层群众中大力宣传《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相关文件精神,保证“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充分利用审判五进活动,适时在基层开展法律咨询,并进一步公开公示人身保护令受理范围和申请条件,调动社会力量关注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三是加强问题研究,积极争取其他部门配合支持,使实施人身保护令工作循序渐进被部门和群众广泛接受。

  2、联系实践,切实做好案件审理。

  推进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除了在怎样形成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基层法院重点应该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上。一是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受害人取证困难等特点,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能照顾受害人。如在受害人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情况下,结合施暴方以前治安处罚或打人记录方面的证据,法院亦可发出保护令。二是在民事诉讼期间,施暴方仍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对受害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以根据施暴方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方予以治安处罚。三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的,应充分考虑其现实状况,在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对确实遭受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案件,应当及时调解或者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四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适当的照顾。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受害一方,避免受害人因离婚而无法正常生活。五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抚养意愿。对暴力倾向明显的一方,不宜确定为未成年人子女抚养人。六是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物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七是施暴方持续性、经常性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以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对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判处监禁刑可能对受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判处监禁刑。八是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诉讼时诉讼费交纳困难的,提供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综上所述, “人身保护令” 试行,对于全面落实婚姻自由,性别平等,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基层法院努力推进这一工作,必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