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汉台区法院民二庭实地调解,一起涉案金额达46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在办案法官主持下达成协议。
原告汉台区农合联社与被告陕西森珍公司(化名)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60万元,借期3年(2009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月利率9‰,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洋县洋州镇15号六间四层房屋(建筑面积1532平方米)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原告遂于签约当日提供贷款460万元,但之后被告仅依约付息至2009年12月31日后未再还息。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清息协议,但被告仍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具状诉请法院解除《借款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依约偿还借款460万元及利息。
承办本案的是宋庆元庭长,经过审阅卷宗后认为虽然本案借款、担保事实清楚,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应妥善处理,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债权安全及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力争“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八月酷暑,宋庭长带领合议庭成员顶着骄阳到洋县被告公司处进行庭前调查及送达事宜。通过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得知被告陕西森珍公司经营有机葡萄种植业务,拥有占地1200亩的种植基地,果品远销省外,有较好的商誉,目前企业远行状况良好。由于公司下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流动资金周转紧张,逾期不能还贷。合议庭着重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释法析理,进行诉讼指导。高某听后连连点头,并诚恳表示愿尽力筹资还款,请法官们多做原告工作,宽限还款期限。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合议庭决定到原告联社进行走访铺垫。在座谈中,被走访部门向办案法官谈到追偿不良贷款是金融企业面临的共同困难和难以应付的现状,办案法官详细向联社工作人员讲明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就如何降低放贷风险和采取预防措施进行了合理建议。办案法官的一席话赢得了在场工作人员的赞许认可。此时,办案法官把握时机,向联社介绍了被告陕西森珍公司商誉较好、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现状,并对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近期无力还贷行为建议宽限还款的审理思路进行重点讲析,原告方答应考虑。
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8月26日上午,合议庭将调解设在被告陕西森珍公司的种植基地。办案法官先陪同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查看了种植基地的情况,见种植园内葡萄丰收,工人们正忙碌采摘、清洗、装箱,销售业务量较大的现状,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露出满意的笑容,当即同意被告公司延期还款。在合议庭的主持协调下,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借款合同》;二、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6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约定月利率9‰计付至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