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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上门释疑答惑 涉宗教案件妥调解
作者:张 芳  发布时间:2011-08-12 10:51:00 打印 字号: | |
  8月11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某某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庭履行,原、被告连声向法官们道谢后满意离去。

  2007年12月13日原告王唯(女,化名)与被告某某教汉中教区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大街F层框架结构房屋(尚在施工中)1间,建筑面积660平方米,租期10年,年租金8.5万元,每3年递增2%。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应被告要求交纳定金1万元。2009年7月该房屋竣工后,被告将其租给他人。双方反复协商后,被告提出将另一处房屋租给原告。2009年12月21日原、被告再次签约,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教堂楼下的1-4号框架结构房屋4间,建筑面积216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期10年,租金2.4万元,每3年递增2%。随后,原告与汉风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预付装修费用7.8万元进行前期工作。孰料被告又将该房屋另租于他人,造成双方再次履约不能。原告负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7.8万元。

  民族宗教问题无小事。被告两次“一房二租”的行为明显违约,但由于被告主体身份的特殊,涉及宗教敏感问题,办案法官从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及保护某某教会教产利益并重角度出发,认真查阅、学习国家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走访市宗教局相关人士后,合议庭成员预先制订了调解方案。在给某某教会送达诉讼材料时,办案法官详细向被告负责人余主教讲明国家宗教政策,解释法律关系,并结合案情,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诉讼指导:“国家支持宗教事业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法人的行为也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你方“一房二租”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原告王唯不能实现签约目的并造成了相关损失,原告王唯有权起诉要求你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余主教认真听了法官一席话后经过再三思考,诚恳谈道,由于出租房屋时过多考虑营利,在另租时没有顾及原告利益,经过法官的悉心指导,现同意按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办案中多说一句话,就多为案件调解赢得理解和支持。法官的耐心释明,换得被告理解与信任。8月11日,办案法官召集原、被告到庭组织调解,由于诉讼指导起到了很好的调解铺垫作用,当被告负责人余主教诚恳地向原告道歉时,办案法官把握时机,晓以情理,促成双方调解。被告当庭返还原告王唯双倍定金2万元及赔偿金1.5万元。

  汉台区法院关心和支持宗教事业,积极主动上门释法理的做法,不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而且实现了定纷止争,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