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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关于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的思考
作者:吴 磊  发布时间:2011-08-10 11:05: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转型期的不断深化,众多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集到法院,近几年汉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在基层法庭多以涉农案件为主,主要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损害防免纠纷、城镇拆迁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以及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等10个方面,案件数量约占基层法庭全部民事案件的80%以上。此类案件具有涉案人数众多、矛盾尖锐、信访发生量大等特点。因此,妥善审理好这些案件,对于确保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汉台区法院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面临的问题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汉台区法院现有在编干警99人,而6个基层法庭仅有正式干警18人,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迅速得到化解;同时,由于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特别是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群众诉讼、寻求法律帮助难度加大。

  (二)农村法治不健全制约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 家电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涉农合同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目前,这些案件只有参照适用针对国有土地拆迁、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尚无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治意识不强制约服务三农工作。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导致"民转刑", 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二、我院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的做法

  (一)案件审理前树立三种意识。一是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的意识,妥善审慎地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依法裁判。二是树立“维护稳定”的意识,准确把握法院职能的定位,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三是树立“审判责任”意识,审理要细致、事实要全面、证据落实要扎实;案件的承办人或审判长要直接面对当事人,解释判决依据,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

  (二)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审理涉农案件要坚持四项原则和四种做法,简称“四四机制”。四项原则是指积极贯彻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正裁决、解决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加强调查研究原则。四种做法:一是安排有经验的法官审理涉农案件,确保涉农案件快审、快结。二是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当日排期”对涉及土地紧急耕种事宜的案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先予调解或先予执行。三是对生活困难的农民起诉的,实行司救济制度,依法减免诉讼费,确保农民依法行使诉权。四是抓住重点,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农村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相邻纠纷案件,尽快排除农村耕种生产中的障碍。

  (三)审理后,做好服务延伸工作,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从审理涉农案件中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途径,从而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乡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辖区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及有关涉农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利用农村赶集、设立固定法律咨询点等方式送法下乡,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要注重道德、公德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农民诚信,环保意识,公德意识,仁爱意识,使广大农民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三、我院在审理涉农案件中的建议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辖区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注意搞好民营、农村集体企业调整、改制案件的审理,积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坚持从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入手,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等各类行政案件,为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化解矛盾、提供司法保障。具体做到:依法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农副产品流通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还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为辖区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条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把加强审判工作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审判职能,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一是对涉农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必要时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或执行。二是针对涉农案件当事人独立诉讼能力不强的特点,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加强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的提示和释明工作,为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帮助。三是落实各项司法救助制度,对农村弱势群体在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凡符合条件的依法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四是针对一些金额小、涉及面较广、需要尽快办理的案件,开通立案、审理绿色通道,依法扩大“速裁庭”审理范围。五是注重实行巡回审理制度,对矛盾尖锐、影响大的赡养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将纠纷及时解决在当地,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六是针对外出务工农民多在传统节假日返乡的特点,加大“假日法庭”工作力度,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审理。七是针对春耕、“双抢”生产时间紧迫的特点,对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农田通路、排水等纠纷案件,采取集中优先审理、就地开庭等方式,尽快排除农村耕种生产中的障碍。八是积极有效地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使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职能,有效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加大调解力度,积极调处民事纠纷,对涉农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而且,调解工作要始终保持连贯持续性,力求渗透到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送达应诉手续、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庭中和庭后等五个阶段积极采取多方位立体式调解。同时,要创新调解思路,拓宽调解途径,提升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注重深入了解农村生活,加强与农村的联系,了解农业生产规律,以具亲和力的形象和情理法融合的司法智慧,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切入点。要采取携卷下乡、送法上门、就地开庭、拉家常释法等乡土手段传播法制,深入田间地头、进入农户家中调解,邀请村居两委成员、当事人亲友以及周围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参与调解的方法进行调解;用成功强制执行的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判决执行与调解自觉履行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与执行效果的统一;对与已结案件相类似案件,就要用已审结的典型案例去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加以对照,以此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法制教育,最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