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0年11月25日汉台区人民法院选择不认罪案件探索“人民陪审团”后,2011年8月4日至5日,该院再次适用“人民陪审团”公开审理了王军等五被告人受贿一案。“人民陪审团”成员在设置于旁听席上的专用区域全程旁听了该案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并向合议庭提交了“人民陪审团”案件情况讨论表,“人民陪审团”成员个人也分别向合议庭提交了征求意见表。汉中市移动公司组织百余名各县区班子成员及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了旁听。
王军等五被告人原任汉中市某国有企业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等职务,在利用企业改制期间未通过职工大会,私自与兼并方的非国有企业领取所谓补发五人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的职务工资共计27余万元。
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汉台区法院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意见。随机从人大、政协机关、妇联、团委、工会、院校、社会群众中共抽取9名各级人士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由其推选确定一名团长负责陪审团成员参加庭审、组织讨论、归纳意见。陪审团成员在参加法庭庭审时,集中就座于旁听席的“人民陪审团”专区。庭前由分管副院长连成义向陪审团成员介绍了省高院关于推行“人民陪审员”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职责和把握的重点,之后由陪审团团长组织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集中座谈讨论、填写评议意见表、向合议庭递交案件讨论结果。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进行评议,其评议结果作为合议庭评议案件重要参考资料。
“人民陪审团”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尝试,也是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的一大举措,是把群众的智慧引入司法实践,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是借助社会力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尝试。标志着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充分保障司法的人民性,接受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使审判工作更贴近民情,更符合民意,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