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决策方向上存在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漏洞和问题,向他们提出改进和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纠正、规范、完善相关行为,进行科学管理的建议。从司法建议的大致定义上看,司法建议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的一种方式,是实现“三项重点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可行途径。从司法建议的实际运行上看,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克服司法被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智慧,通过案件审理发现、解决社会问题的尝试。尝试意味着需要对司法建议工作进行思考、总结和改善,本文将立足人民法院的内在视角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行为价值进行论证分析和理性判断。当然,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行为价值的提升也来自于被建议方的积极回应和正确选择。
一、司法建议工作的行为有益价值
1、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司法资源。
在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和推进中,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司法需求也在日益增长。现阶段,我国司法资源仍然有限,司法环境还有待改善,需要拥有法定司法权威、专业司法资源和丰富司法经验的人民法院主动回应社会诉求、积极提出司法建议。能动司法的探索实践与“三项重点工作”的科学总结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工作中发挥中主导作用。
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实际内容和本质要求来看,司法建议工作能够适时地结合审判实际,针对既有社会症结提出合理的指导建议,使行政机关认识到既存问题的严重性,自觉克服和纠正,及时创新社会管理措施,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从而间接地实现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依法正确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民法院预防矛盾发生、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公正服务水平和廉洁执法水平,从而为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和社会环境。
2、部门间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和法律共识。
纠纷形态决定纠纷认识,纠纷认识决定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纠纷的解决方式分为判决——执行模式和说理——心服模式(调解),从社会效果来看,大量的纠纷通过说理——心服模式得以解决,既修复了失衡和破坏的社会关系,又降低了法治推行的社会成本。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向相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促使他们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正是人民法院通过说理——心服的方式来预防和减少潜在的纠纷。法律社会学的大量统计数据和研究内容表明,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府案件中,积极主动同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工作解释和处理方案,通过适当途径和合理方式向他们释明法律知识,有助于案件矛盾的及时化解和失衡关系的合理修复。
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行政资源,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然会涉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司法建议书将司法权威和法律规定传达给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和提升管理水平提供具有法律权威的意见和参考,有利于在纠纷源头上减少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和行政机关可能产生的矛盾,从而达成部门间在社会管理和矛盾化解方面的法律共识和社会共识,以互动交流减少两部门间的内耗,整合相互间的资源优势,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司法建议为司法工作增添活力。
一个合格的现代司法人员需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熟练掌握法律规定、理性分析法律条文、严格适用法律逻辑、缜密展现法律思维等。一个案件的裁判往往是裁判人员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穿梭,法律是裁判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唯一崇拜的偶像。司法的专业化、程序化和技术化要求每一个裁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认识、司法知识和司法技术。因此,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不仅是人民法院普及法律知识的一种有益途径,而且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工作活力的体现。
司法建议不能仅是一份说明被建议方在制度内容、实际行为、工作方法上存在漏洞或缺陷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不等于被建议方采用后某个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存在瑕疵了。因此,司法建议书不仅是法律思维缜密的展现、法律条文熟练的适用、逻辑推理严格的运用,而且需要根据被建议方的工作性质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等非法律要素的思考,这便考量着审判人员以审判素质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成熟的司法建议往往是人民法院就所建议问题与被建议方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的结果,这就强化了审判人员的“说理——心服”能力。
二、司法建议工作的行为可能价值
之所以称可能价值,是因为一方面笔者所判断的现象并非司法建议工作实践的必然表现,另一方面这些价值是司法建议工作的负价值,而这些负价值也可能在总结、反思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后成为有益价值。
1、司法建议工作非制度化、非规范化。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一种尝试,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并且也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成果可供总结。因此,适时建立司法建议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司法建议的主体、内容、程序、格式、限度等,针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趋势,在实践基础上反复探索、总结、反思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2、司法建议工作需要改进。
现实中,司法建议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由于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认识上的误区,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时会存有畏难情绪,导致即使提出司法建议,也存在质量不高或是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不能引起足够重视。
司法建议工作未收到理想效果,这固然有被建议方的因素,但是,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本身是否存在瑕疵,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使高度专业化分工,司法与行政工作领域间存在不同的制度、知识和技术,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考虑行政工作的性质和实际要求,这就需要审判人员延伸以审判知识为核心的综合知识,把握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律。
3、领导机构或协调机构的缺失。
落实司法建议工作,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行为价值,不仅要求人民法院把好司法建议工作的质量关,同时,被建议方积极回应、科学完善、合理改进也是司法建议收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向党委或人大请求设立领导机构或者协调机构,确定一定的职责内容和范围,为司法建议工作创建坚强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形成合力和实效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