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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两醉驾案
作者:姜晓玲 赵步高  发布时间:2011-06-08 09:30:28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旁听人员座无虚席
  • 宣判
  6月7日下午,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对被告人付坤、李日华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通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两案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付坤拘役二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日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开庭审理、宣判的过程两个法庭座无虚席,300余名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党派人士和部队官兵旁听了整个庭审宣判活动。作为汉中首例酒驾案,陕西电视台、汉中电视台、汉中日报、西部法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跟踪报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付坤在汉中市汉台区七十二行酒楼参加同事小孩的满月酒宴。席间付坤饮用数小杯“汉唐雄风”白酒。16时20分许,付坤酒后无证驾驶陕FCM911号二轮摩托车,从天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阳光商厦对面公交车站时,摩托车失控将站在路边等公交车的李翠兰等6人撞伤。经法医鉴定:李翠兰右上肢损伤属轻伤。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付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责任认定付坤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5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日华与段德泰等人在汉台区西大街“镇巴酒楼”饮酒后,驾驶陕F58156号二轮摩托车,沿北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至北大街与莲湖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日华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坤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机动摩托车,造成1人轻伤、5人不同程度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日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其行为已威胁到公共安全,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付坤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日华未发生危害后果等综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最后陈述中,被告付坤、李日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当庭表示服判。旁听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认可法院判决,也认为漠视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法院当庭判决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制课。正在学驾驶群众旁听案件整个审理过程后,感言到:二被告人的醉驾行为给大家敲了警钟,并坦言以后坚决做到开车不沾一滴酒。

  刑事法官在法官寄语中说到:“从深远影响看,无论何种身份的人,一旦触犯危险驾驶罪,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刑事处罚,还会给个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奉劝大家,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要为寻求一时的刺激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更不要为图一时之高兴而贪杯醉驾驶危害社会安全。”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