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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及预防和处理建议
作者:陈光德(汉台区法院副院长) 曹建祥  发布时间:2011-06-07 16:23:20 打印 字号: | |
  医疗纠纷是目前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 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医患关系更为紧张,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医患关系已不单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以法律的视角,理性分析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及处理建议。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1.医疗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各个专科,涉及各种诊疗护理业务,以我市我区为例,几乎每年均有多起类似案件,而且数量上还呈现上升的趋势。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两年来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比较发现,导致当前纠纷发生的原因更多,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具有隐蔽性,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全没有征兆,比如:从检查至确诊时间较长的,一旦之后患者有后遗症或期间死亡的,往往患者及家属会怪罪于医疗机构,如汉台区丁某某因孕期不适,到某二级甲等医院就诊,被要求做多项检查,在排队等待、检查9小时后,方才实施手术,终因胎盘早剥时间过长,致使新生儿宫内窘迫死亡。对此院方认为是产妇本身体质差,胎盘早剥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责任,而患方及家属认为医院B超漏诊导致胎盘早剥未被发现、检查至实施手术等待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负有责任,双方诉争至法院。此外,近年因为住院治疗期间又感染他病的,或者转院治疗的,转院后发生不良后果的等等,有些患者及家属也归咎于转院前的医疗机构,当然这些医疗纠纷有些是没有道理的,诸如此类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提前预见。

  2. 医患关系颇为紧张。医疗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及家属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用“闹”来解决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钱出来,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更有甚者还发生暴力攻击致伤医务人员的事件。

  3.医疗纠纷类型有新的变化

  ①医疗机构有过错或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增多。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等方面,未产生不良后果,但只要在鉴定结论(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法医司法鉴定)中出现“医疗工作中有不足”或“如能尽到充分注意便可避免”等表述,同样可能因具备部分因果关系而导致赔偿。

  ②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增多。如涉及其他伤害案的医疗纠纷。所谓“其他伤害案”,是指刑事伤害案、治安伤害案、交通事故伤害案、工伤伤害案等。这些伤害案的受害人需送入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而治疗的后果不一定是好的,即使伤者痊愈未遗留残疾,也肯定会有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如果发生致害人逃逸、无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受害人本人也有违法行为的时候,容易转化为医疗纠纷。特别是假如医疗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

  ③与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表现在患者或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因为病案书写与记录或者医学证明文件表述上的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亦呈增加趋势。  

  二、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

  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以及社会因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现有医疗体制的弊端。

由于现有的医疗保障体制未完全建立,城乡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也极不合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没能跟上和完善。对于农村居民和城镇特困群体而言,在生活负担本身很重的情况下,还要负担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必然会影响到家庭生活水平,甚至因病致贫、返贫,这种不满甚至憎恨的情绪必然会对医患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与此同时,以药养医的格局,必然使得医院的公益职能与市场属性产生冲突。医疗机构的趋利行为势必进一步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与对立。

   2. 患者期望值过高,患者的经济状况与需求矛盾的问题。由于患者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期望值过高,对医疗行为存在一个认知上的误区,只要进了医院,既然花了钱,付出后就要获得等值的回报,就要达到期望的目的。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产生并发病甚至医疗意外,就迁怒于医院,产生纠纷。严重的还会施加暴力,酿成血案。其次,患者的维权意识,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也在增强。患者在关注自身隐私权,知情权,同意权的同时,要求更多地了解治疗方案,用药及愈后情况,一旦这些权利没能达到自身的期望,便会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进而产生纠纷。当然一些心存不良动机,有意制造纠纷以谋取钱财的患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3.医院自身在医疗服务方面的问题。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和不合理补偿机制的影响,使得医院的工作重心偏向经济创收,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医疗质量。其次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或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或麻痹大意,导致误诊,误治或手术失败等等,更是损害了医院的形象。

  三、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以及行政裁决。实际情况是在实践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大量存在,同时医疗纠纷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行政调解却很少。由于新情况不断出现,因此医疗纠纷的处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1.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后反悔者多。尽管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例大量存在,但事实上,由于协商解决缺乏约束力,更没有强制力,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协商解决后又诉讼基本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这使得医患双方(主要是患方)不仅可以随意转换选择三种解决途径中的任何一种,同时还可以在已经选择某种方法解决纠纷以后又随意改变解决途径而毫无约束。这使得许多医院深感为难和苦恼,对患者来说也是有利有弊。一方面,浪费医患双方的精力,另一方面,患者协商后又起诉有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但却失去了最基本的诚信。更为让人担心的是,目前,已经出现不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愿意与患者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而宁愿采取较为费时费力的诉讼来处理医疗纠纷,从而加大了社会成本。

  2.医疗纠纷诉讼周期长。医疗纠纷诉讼越来越多,但不能不看到,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而复杂,诉讼时间较长,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尽管这是最能公平和平等的处理方式,但耗费的时间却很长。同时,判决书往往不能让医患双方都同时满意,几乎都要进入二审程序,这不仅浪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尤其使得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把本该用来救病治人时间和精力被迫耗费在医疗纠纷诉讼上;同时对患者来讲,也极为不利,也要把大量经费、精力和时间都耗费在这种马拉松式的诉讼之中。

  3.医疗纠纷的处理暴力化趋势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患者既不愿意协商解决也不采取诉讼方式,而是通过威胁甚至暴力途径来处理医疗纠纷的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一些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不是通过协商和诉讼解决,相反采取极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方法,或通过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使医院为了息事宁人,被迫补偿患者及其家属,不少医院都遭受过这类暴力事件。这不仅严重影响医疗正常秩序,同时,也严重阻碍医学科学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4.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仍然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身缺陷、二元鉴定等问题。

首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采信度越来越低。主要表现在专业上,鉴定难度大。按照规定,医疗意外、并发症等都不属于医疗事故,然而医疗意外在任何教科书上都没有明确表述,也不可能有明确表述。因此,人们对医疗意外的认识是不尽一致的。不同的医疗机构、不同的医务人员对此的认识不同,不同地方的医学会鉴定专家对此认识也不统一,就是在同一地区的医学会里的不同鉴定专家对医疗意外的认识也很难达成一致,在鉴定过程中对医疗意外、并发症等问题就可能出现偏差。因此,医患双方都可能对鉴定中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等提出置疑,使鉴定结论采信度降低。

  其次,鉴定专家往往对地区差异不考虑或考虑不足。由于全国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的医疗水平也存在差异,专家们在鉴定中往往会考虑患者的个体体质差异,但一般不考虑地区差异。然而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三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是应该区别对待的,有些情况是客观条件所致,非人力可为。但在鉴定中,往往一刀切,医方又往往对此有异议,特别是咱们地处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此很有看法。

  再次,专家法律知识较为薄弱。医学会专家对医学专业知识,特别是自己的专科知识娴熟,但大多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不是很高,因此专家们在没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的情况下,就可能会作出与法律精神并不太一致的鉴定结论。有的鉴定专家有时为了平息患者之怒,而在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书中,写下“但书”(比如:尽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认为该例手术不是目前国内外最佳治疗方法,甚至提出应该采用某某方法治疗等医学建议),甚至有些专家在鉴定书中讨论在学术界本身就是有争议的问题,尽管某位专家可能在这方面是权威,但如果专家仅按自己的观点来鉴定,显然失之偏颇。因此,这些鉴定书的写法往往给医患双方造成麻烦,给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使鉴定结论本身的采信度降低。

  第四、二元鉴定制度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涉及医疗纠纷的鉴定并不仅限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包括司法鉴定。二元鉴定制度的存在,因鉴定标准不同,得出结论也不尽相同。医学会的技术鉴定主要针对医疗事故的认定。而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特别是赔偿。这里的突出问题是,那些通过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纠纷,当患者不服,而以医疗损害为由起诉,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获得的赔偿往往可能比结论为医疗事故的赔偿还高出数倍。所以在目前已经出现有的医疗机构愿意让医学会把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鉴定为医疗事故以减少赔偿,而患者却明知是医疗事故也不愿意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以获得高额的赔偿。我们认为,这种二元乃至多元鉴定由于鉴定机构不同、标准不一、赔偿差距很大的状况,同时各鉴定机构又无级别之分,使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紊乱,给医疗纠纷的及时、正确的处理造成困难,拖延了解决时间,容易激化矛盾,形成医闹,对医患双方都是不利的。

  5.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医方举证也存在难处。比如,医方举证到什么程度才是完全尽到举证义务。是举出病历后,阐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告完成举证,还是要举出诸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呢?法律对此的规定并不明确。不过去年7月1号生效的新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推翻了实行多年的是举证倒置,在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当然也有一个例外条款规定了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应当掌握,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第二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如果隐匿或者拒绝,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拿不出来便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第三项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和恶劣,当然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上三种情况仍就实行举证倒置,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这三种情形的要求要加倍留意。但是在法律层面的具体执行和操作,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6.关于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弱势群体”问题。“弱势群体”一词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患者作为弱势群体来保护是必要的,当其遇到困难和不公正待遇时,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以同情和帮助,国家对保护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做法。然而,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律条,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特别是在适用法律上、在医患关系中滥用弱势群体,以“杀富济贫”的做法是不合适的。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上比较明显的情况是,有的医疗纠纷尽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但出于同情弱势群体,仍然要求医方赔偿。正因为这种情况的过多发生,不仅增加了医方的经济负担,也或多或少地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从经济能力来看患者们似乎是“弱势群体”,但从法律个案来说,屡屡蒙受不公平对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际上反而成了“弱势群体”。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数百万元,羊毛出在羊身上,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会导致医疗收费增加,进而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四、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医疗纠纷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议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做好矛盾解决的领导、指导工作,通过行政手段促使化解医疗纠纷。其次,医疗单位积极联系患方家属,邀请患方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在场参加协调,增加化解矛盾的可能性。同时,司法机关也希望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互动机制,通过开展日常咨询、定期召开研讨会议、安排定点人员包片等方式,从法律上给予指引和支持,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笔者所在法院去年组织召开了法院与卫生系统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座谈会,通过学习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文件、介绍近年来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对医务人员普遍关注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有效诉前化解纠纷等难点事项给予了现场解答和说明。结合今年的受案情况反馈来看,上述机制的开展,有效的降低了一些可能发生的纠纷,同时使诉前解决纠纷的数量有了较大提升,医患对立有效缓解,一定数量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解决。同时医疗机构也积极预防纠纷发生,法院与医疗系统形成了良性互动,医疗纠纷得到有效控制。

  2.树立宗旨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院的目的是为患者解除病痛。国家办医院是为医生施展才华提供了一个场所,医生的基本职能是为患者服务,这就是 “以病人为中心”的深刻内涵。必须牢固树立忠实为群众、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和理念。医疗机构自身应进一步遏制医疗腐败现象的发展,努力维护医务工作者的荣誉,进一步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在医疗服务设施,服务流程及细节上要注重人性化,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就医感受,尽量为患者提供温馨、细心、充满爱心和耐心的医疗服务。

  3.严格依法行医、规范行医。人大、国务院、卫生、司法部门的法规批复、政策大约近百种,重要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是医疗行为程序规范。法律的程序正义十分重要,然后实体正义才有意义。有些规定与医务人员想法相反,许多老医生往往不签字,不知道签字权是自己的权利。卫生部、卫生厅、医院的规章制度,这些是安全行医的基本保障。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提高诊疗、护理质量。同时,树立证据意识,证明案件的一切事物就是证据。《侵权责任法》没有完全取消举证倒置,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也可能因为许多医生不注意证据的收集,从而导致承担责任,因此一定要加强医务人员病历书写的培训,客观真实的记录病历资料,严禁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特别注意病历书写的时效性;建立完善的病历复印程序,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坚决防止病历资料丢失情形发生。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医疗纠纷存在的可能性。

  4.尽快完善告知体系,提高防范意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这些都是法定义务,必须进行,没有进行就一定赔偿。告知病情,一定需要告诉并发症。告知风险,任何治疗都是有风险,任何病人都有可能出医疗事故,我们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告知的内容越多越好,目标是患者不产生歧义为准。医务人员本身要在脑海里把医疗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人命关天,马虎不得”把这根弦随时随地绷紧。

  5.在医疗纠纷处理上注重技巧和方法。譬如,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接待投诉者,认真对待每一位投诉人,善于用心去沟通、调解,尽量把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处理医疗纠纷班子和设施,将患方引入到正规处理程序上。面对医闹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处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大家要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防止处于被动局面。

  6.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从制度上废除,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二元化”现象。即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统一为医疗过错鉴定。在此基础上,统一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标准等。

综上所述,发生了医疗纠纷是谁都不愿意遇到的事情,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医疗纠纷出现不可避免,人民法院已不再是简单的收案判案,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减少医疗失误,杜绝不当医疗事故,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赔偿,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