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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租起纷争 悉心调解促和解
作者:张 芳  发布时间:2011-05-25 10:09:5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5月24日,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升级。

  2010年7月1日被告西安荣昌置业有限公司授权被告汉中分公司全权处理汉贸有限公司大厦裙楼的招商、招租、签约等事宜。同年8月18日,被告汉中分公司与汉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取得其旗下子公司汉贸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后,发布大量招商、招租广告。2011年初,北大街窗饰商城改建,众商户只得迁址经营。原告林仪(男,38岁,窗饰经营个体户)于1月15日同被告汉中分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汉中分公司将位于汉贸大厦裙楼商用房二层租给林仪作窗帘家居使用,租期五年,前三年租金均为60万元,后两年租金分别为63万元、66.15万元。林仪将租赁场地二次租赁,但自负相关法律责任,且须在合同签订三日内交纳保证金5万元,如有延迟则按天收取保证金1‰的滞纳金。原告林仪于1月17日交纳租金及保证金65万元后即分别与胡立、陈跃签订《租赁合同》将租赁场地整体转租。2月25日被告汉中分公司以签约租金严重低于市场价格,有失公允为由致函原告林仪,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期间,被告汉中分公司以120万元价格与朱明、刘利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场地交付第三方进行大规模装修。原告林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租赁场地。

  接到诉前保全案件后,办案法官宋俊生及时找被告进行送达,并严肃陈明利害:本案违约事实存在,林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法院为保障林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决定立即查封现场,第三方应立即停止施工。考虑到商城地处市中心闹市区,法院决定不封门。为避免损失扩大,法官建议被告尽快同原告林仪协商,化解纠纷。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林仪遂于3月25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场地租赁合同》,立即交付租赁场地,并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造成的经营损失5万元。

  当办案法官把双方召集到庭后,原告林仪认为被告不诚信行为导致自己违约,被告应立即交付场地以减少损失。被告坚持认为:商业就是要追求营利,且早已致函原告签约租金过低要求解约。现第三方已进场装修,已不能交付场地。双方各持一词,意见分歧,调解未成。期间第三方朱明、刘利也多次到庭请求法院尽快结案,早日解除查封,保护无辜方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矛盾累积,损失扩大,办案法官决定先单独召集原告林仪到庭,背靠背地做工作:“你和第三方都是同行,被告“一房二租”的过错行为给你们都造成了损失,窗饰市场因你和被告的诉讼纠纷不能如期开业,相信这也是你不愿看到的。现在第三方已按他们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大规模装修,即使被告将场地交付给你,你也不能直接使用,拆除那些添附物势必会产生损失,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也是一种浪费,你看,你也就是想争一口气,能不能不通过拿回场地来解决纠纷啊?”办案法官的话可算是抓住了原告心里的症结,原告林仪沉思了好一会儿点点头说:“宋法官,你说的对,和被告履约已经不可能了,我希望被告能立即返还已付的6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0万元。”事情总算有了转机,办案法官将此事汇报分管副院长连成义后,连院长果断决定,趁热打铁,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在连院长、宋庭长几番细致的法理、情理思想工作下,双方达成初步协议:被告于5月16日前返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65万元,其中10万元于4月29日返还。双方连声道谢,笑容满面地离去。

  不料5月3日收假上班第一天,原告林仪找到承办法官控诉:“被告没有在4月29日还款10万元,我一让再让,被告却一再失信,我不同意初步协议,请法庭尽快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再次召集吴良到庭,连院长亲自主持调解,他语重心长地告诫被告,诚信守法经商是社会公德,你方“一房二租”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及第三方带来了损失,为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法院一再努力做调解工作,初步协议的达成使你们双方矛盾锐减,情势好转,你方不能光空口承诺还应有诚意行动。被告听后面露愧色“我失信是因为公司现在财务困难,请你们放心,我现在就去筹资,争取尽早归还65万元”。为防止被告拖延造成更大的损失,办案法官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

  5月24日上午,法庭准备如期开庭审理。原告林仪高兴地告诉承办法官已收到被告65万元,并自愿将违约金的索赔数额降为45万元。被告方当即同意。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达成协议:被告于8月23日前分三次逐月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此案审理可谓一波三波,法槌起落间,办案法官的执着最终促成了案件和解,他们始终在化解矛盾中树起和谐的风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