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目前,全国首例涉及醉驾案已经宣判,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对醉驾者侯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研究表明,酒后驾驶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五点:一是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精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饮酒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易失控;二是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三是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常态下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摄入酒精越多,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四是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酒后往往过高估计自己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五是身心易疲劳,注意力降低。酒精对脑组织有较强的亲和力,饮酒后会麻醉抑制人的中枢神经,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
近年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仅2010年中国内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达到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达到8.7万起,造成上万人死亡,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醉酒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这些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酒精引发的一件件惨案让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但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的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导致司机存在侥幸心理。在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最低的处1周监禁,重者可判处1年监禁,酒精浓度超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标准者,重者处两年监禁,轻者暂扣驾驶证一年;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处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监禁,重犯者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醉驾入刑” 顺应了民意的呼应, 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的理性选择。
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与其相衔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一律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意味着驾驶者要为饮酒、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醉驾入刑”从严厉的的刑事处罚角度上为路人铸造了一堵生命之墙,但仅仅提高法律的威慑是不够的,必须从人们的内心铸造对法律的信仰,从人们的心理上产生对酒后驾驶的排斥态度,拒绝酒后驾驶,从而使大家有安全的出行空间。桌上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愿我们不再为酒后驾驶再发出“酒驾猛于虎”的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