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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动释法理 原告诚服撤诉讼
作者:张 芳  发布时间:2011-05-16 09:12:32 打印 字号: | |
  “余法官,以前我不懂保险理赔事务,这次经过你的讲解,我彻底清楚了程序和范围,原来这个案子我不该起诉,现在我申请撤诉,请合议庭准许”。2011年5月11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余展法官在承办原告李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动行使释明权,数次向原告李某讲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一席耐心的辩法析理,使原告李某知法明理,诚服息诉。

  原告李某(男,57岁,汉族,宁强县人,农民)系原宁运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10月9日,宁运司在永安财保公司参加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5年3月13日,宁运司所属的陕F10648大型客车在山西省运城市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3人当场死亡,21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宁运司要求永安财保公司先行支付保险事故预赔款以便救治伤员。永安财保公司即于次日预付理赔款8万元。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肇事人罗某驾驶证为B型,无驾驶大客车资格,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确认永安财保公司免赔。后宁运司被汉运司收购,并被工商部门注销。宁运司成立清算组,由李某任清算组长并承诺原宁运司债务由其个人承担。2007年6月27日,永安财保公司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某及清算组至本院,请求返还预赔款8万元。河东店法庭在审理中组织调解,李某已返还了永安财保公司预赔款8万元。2011年2月23日,李某以2005年3.13特大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永安财保公司至本院,请求判令永安财保公司赔偿其代赔款308865.93元。

  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起诉于法无据,且违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应驳回其诉请。考虑到简单一驳了之,不向李某释明法理,可能会导致李某不服上诉形成累诉,浪费司法资源,合议庭制订了判前答疑释惑预案,以期做好李某的息诉劝导工作。审判长余展法官召集李某到庭后,先讲明查明事实,见其点头认同后,余展法官又讲:罗某无驾驶大客车资格却擅自驾车,造成3.13事故,永安财保公司已确认该事故免赔。在07年的诉讼中,永安财保公司基于事故免赔才诉请你方返还预赔款8万元,经法院调解,你方同意并已返还预赔款8万元,此事已案结事了。现你方再次因同一事故、同一案由、同一案情起诉永安财保公司一来显属重复诉讼,法院依法不能受理,二则3.13事故属免赔,你的诉请依法不能支持。你现在有什么想法?李某顿了一会儿,慢慢地说出自己负债住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处境,接着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能动司法不是一句简单的名词,民二庭办案法官同当事人拉近感情距离,在法律之外施以情理,不但使当事人解开心结,主动息诉,而且实现了真正意义的定纷止争。
责任编辑: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