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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案重效果 案外挽救显温情
作者:孙泺添  发布时间:2011-05-10 15:37:34 打印 字号: | |
  • 送被告人到工作地
  • 案件承办法官为其铺床
  • 消除对社会的抵触心理,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2011年5月9日,汉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积极联系地方企业,为一名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安排工作,使其转化回归社会。

  2010年9月19日12时许,因生活所迫,被告人王小便伙与同村村民王其(另案处理)以“找钱花”解决吃饭问题进行抢劫。二人在汉台区张万营村附近拦住放学回家的李文索要现金,王其在实施抢劫行为的同时用砖块极大李文背部数下,抢得手机一部(价值417元)。作案后二人将所抢手机出售给一手机店,得赃款60元,共同挥霍。被告人王小,男,现年18岁,1993年3月16日生于陕西省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八组,农民,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自幼父母离异,母亲远嫁山西省,无音讯;父亲患有精神病,丧失监管能力和劳动能力。王小四岁时被被拐卖外地,后经公安人员解救回家。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小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果将其送到监所执行刑罚,将不利于其回归社会,能不能找个符合监管条件的社区或单位对其实施矫正呢?

  案件上报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引起宋一院长和其他审判委员会成员的高度关注,讨论中委员们认为被告人王小犯抢劫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是成立的,但考虑到王小的家庭成长环境,因生活所迫,有法定减轻情节,平时虽没有生活来源,但依旧靠自己打短工劳动换取生活费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王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500元。连成义副院长,索晓江庭长在宣判前了解到王小在打工中曾因身体弱小,出现过被驱赶,拿不到劳动报酬的情况。便积极联系到汉中市三维印务公司董事长周丽君(汉台区人大代表)为其安排工作和住宿。案件宣判后,连院长、索庭长又于2011年5月9日上午专程送王小到汉中市三维印务公司,为其购买了被褥并给了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案件主办法官李洪良,刑事审判庭内勤孙泺添为王小的帮教管理人。连院长还特意叮嘱王小要努力工作,在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放下思想中的包袱,让此次犯罪成为自己生命中的启明灯,早日回归社会,走出阴霾。家庭的破碎并不意味着自己被社会社会所抛弃,党和国家对他的关爱始终围绕、关心着他。

  汉台区法院非监禁刑“3 1”矫正模式,似流水,缓缓流淌;似阳光,温暖照耀;似雨露,无声滋润;似山川,坚强依赖。汉台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中,积极协调帮助非监禁刑人员就业的做法不但化解了罪犯对社会的抵触心理,而且是促成罪犯转化回归社会最有效的手段。
责任编辑: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