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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停放过程自燃 维修厂保管不善担赔
作者:薛兆瑞  发布时间:2011-02-25 15:01:56 打印 字号: | |
  2月24日,汉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巡回二庭成功化解一起事故车辆自燃引发的矛盾纠纷。

  2010年,闫某驾驶吉利牌轿车外出游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前部发动机舱变形,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闫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部报案,随后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完毕后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部经与闫某协商,决定将事故车辆拖至某某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同时双方约定于次日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损失鉴定。不料当晚该事故车辆停放在修理厂内自燃起火。随后汉中市消防支队对该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称起火原因无法查明。随后闫某在与某某汽车特约维修站协商无果后将某汽车特约维修站告上法院,原告闫某诉称该汽车特约维修站在承接事故车辆维修工作时没有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并且在事故车辆交付该特约维修站时其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导致该事故车辆自燃起火造成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闫某要求该特约维修服务站应修理好烧毁车辆,使其恢复原貌。某汽车服务站却认为按照行业内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出具定损报告后,修理厂才能检查并修复事故中受损车辆,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协商期间闫某多次欲用该受损车辆封堵某汽车特约维修站大门,并有过激行为趋向,获悉情况后主审法官及时召集某汽车特约维修站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双方讲法律,摆事实,陈明利害,在获得双方理解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调解,2月24日闫某同某汽车特约维修站达成调解协议,某汽车特约维修站将闫某的受损车辆使用原装配件按原样恢复原貌。案件的及时调解化解,不但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而且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