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5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正林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陈正林与被害人刘重利同系汉台区建国村7组村民。2009年4月20日中午,刘重利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岳桂兰正与陈正林妻子黄丽议论自己多占地的事,便当即同二人争吵。当晚23时许,刘重利、陈正林即因此事互相打电话谩骂,随后刘重利带两条狼狗至陈正林家门前,恰与黄丽相遇,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正林闻声从家中出来即与刘重利发生厮扯,刘重利的两条狼狗将陈正林及其妻子、儿子三人咬伤,陈正林返回家中拿出自制铁锤一把朝刘重利头部击打,伤情经诊断为:脑震荡,左侧乳突部骨折,额部、枕顶部、左耳后多发头皮裂口伤,左骨膜穿孔,左耳感音性神经性聋。经鉴定:刘重利头部及左耳损伤均可评定为轻伤;头部损伤至颅骨骨折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余损伤不构成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林因琐事与被害人刘重利发生纠纷,用自制铁锤一把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轻伤,造成十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正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7000元,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判处的请求予以酌情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正林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因素或具有紧急避险的客观险情,建议适用缓刑一节,经查,被告人陈正林与被害人刘重利当晚相互争吵,继而厮打,在被害人刘重利的狼狗咬伤被告人陈正林及其妻儿后,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且无法挽回,在未被刘重利追打的情形下,被告人陈正林返回家中取出铁锤朝刘重利头部击打,致其颅骨骨折及头部多处裂伤,该故意伤害行为显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时间,亦不符合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刘重利带两条狼狗至被告人陈正林家门口发生争执,狼狗咬伤被告人陈正林一家,致矛盾激化升级,对案件的发生明显负有过错责任,故对被告人陈正林酌情从轻处罚。
民谚云:是亲必顾,是邻必护。得好乡邻胜过亲。本案中的陈刘两家仅为生活琐事,不顾乡里邻情,从口舌相伤升级到流血事件,其沉痛的教训应当汲取。社会公德是众德,每个公民都应通过自己的正确言行去维护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