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汉台区法院七里法庭法官心系群众,在春节临近时抓审判不放松,通过引入多方联动调解,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伤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医院失误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使伤者及时获赔满意度年关。
2009年8月7日13时许,原告彭爱玲(化名,女,46岁)骑电瓶车行至汉台区新桥十字汪家山路口与被告冯江东(化名,男,33岁)驾驶陕F056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彭爱玲右胸及右腿受伤。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江东负事故主要责任。彭爱玲受伤后被送往汉中市博心医院(化名)住院治疗,8月25日,原被告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告冯江东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彭爱玲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3800元并支付其住院医疗费。8月25日彭爱玲出院返回家中,返家后,彭爱玲右腿活动持续疼痛,9月19日在汉中市中心医院,汉中三二O一医院X片及CT检查确诊右腿骨颈骨折,遂在汉台区南郑县石拱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6月17日出院。经鉴定,彭爱玲右腿骨颈骨折属十级伤残。彭爱玲认为汉中市博心医院在诊治过程漏诊导致自已再次住院,经济损失扩大,并多次与汉中市博心医院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原告彭爱玲遂将被告冯江东诉至法院,认为与冯江东的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冯江东赔偿各项损失计109581元。在审理中,冯江东认为自己已赔偿完毕,且保险公司早已理赔,原告彭爱玲的扩大的损失是汉中市博心医院诊治失误造成的,应由汉中市博心医院赔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受伤妇彭爱玲在法庭多次拄拐流泪的孱弱身影触动了七里法庭法官们的心。为此,七里法庭多次召开庭务会议探讨该案,决定将汉中市博心医院及冯江东车辆所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时值年末,春节临近,七里法庭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多次给三方做调解工作,因各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开庭审理后,七里法庭法官依然没有放弃调解,本着司法为民,让当事人能度过一个愉快祥合春节的目的,法庭庭长亲自到保险公司、医院进行协调沟通。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彭爱玲与医院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赔偿5.6万元, 保险公司一个月内赔偿3.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1月25日,彭爱玲在法庭全额领取了医院赔偿款。她高兴地说,感谢法庭千方百计及时调解解决了我的困难,我可以过一个安心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