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动司法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能动顾名思义即自觉努力、积极活动;司法即指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积极的审判活动。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依照法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从去年以来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与实践中可以看出,对能动司法这个高频率出现的概念,司法学术界有多种解释和理解。笔者认为,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既在审判中做到能动又达到减诉息访的效果。过去,我国司法实务上既有能动司法的实践,也有坐堂办案式的被动司法的实践。作为曾在山区法院工作的一名业务法官,我觉得不论怎么实践,其目的意义就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要求。这一新的司法理念的提出,顺应了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盼,为人民法院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参加工作之初的案案实地调查取证到改革庭审模式,推行一步到庭再到提倡马锡五能动审判方式,我们在感受司法的进步和科学发展的同时对司法能动有了更加理性更清醒的认识。基层法院身在一线,和人民群众有着最紧密的接触,如果每名办法官都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事关群众疾苦的问题,用公正的执法办案行为去落实亲民、为民、便民服务理念,那么我们必将成为能动司法的一面旗帜。
二、能动司法在基层法院的具体表现
笔者通过对两年来所在作基层法院调查分析,能动司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强服务意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笔者所在法院党组提出三个一,即: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让人,一杯清茶待人。针对门禁系统设置后接待不及时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这一问题,设立导诉台,法院领导加大到各接待室检查督促力度,并在当事人休息室安装了专用电话,接受当事人对干警工作作风、态度、效率、廉洁方面的监督,做到群众来访人有接待,约见法官有人联系,反映问题有人解答,递交材料有人接受,起诉流程有人引导,判后答疑有人负责。立案大厅设有立案程序公开栏,详细公布立案条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事项,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天起诉、当天立案。本着提供及时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原则,法院在大厅右侧设立了诉讼服务引导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快捷诉讼引导,导诉员会根据其需求在第一时间联系相应业务庭法官,安排在接待、调解区内办理业务。同时,该院设置了当事人休息室、休息区,配有其他便民设施,如饮水机、书写桌、纸、笔、复印机、传真机、常用药箱和软椅供当事人使用。
2、心系大局,以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推进法治进步。在落实司法能动上,笔者所在基层法院首先在刑事审判上推出创新举措。先后认真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提高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加强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促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和解解决纷争,刑附民案件调解结案率8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市率先建立非监禁刑“3 1”矫正模式,与各乡镇、社区建立了帮教平台。召开了涉及全区105名非监禁人员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矫正大会,签订了非监禁刑人员承诺书和“3 1”矫正工作责任书,从根源上预防和遏制再次犯罪。发挥刑事审判前沿宣传阵地作用,组织审判“进校园”活动,以案释法。特别是针对校园不安全事件和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较多,积极参与校园安全整治,开展“加强安全防范,构建和谐校园”的法制讲座。在辖区内七次对15案36名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暨法制教育大会,作专题报告,受教育群众近八万余人,汉中电视台均做报道,社会反响良好。
3、真情促调解,息诉止纷争。以乡镇综合调控为依托,以巡回法庭、驻村法官为纽带,法庭主动指导,整合起各类调解资源,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外、化解在诉前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模式。大力推行“流动法庭”、“巡回法庭”、携卷下乡办案等措施,积极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审判活动贴近群众,坚持以关注民生、能动和谐司法为己任,在承办案件时查事实、重调解,通过细致入微地辨法析理,主动为当事人释疑解惑,促使双方心悦诚服地冰释前嫌,多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2010年6月28日,原告李某某(男,60岁)起诉被告邢某某(女,55岁)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法庭的调解庭多次被流动到原被告住所。原、被告均丧偶, 2008年6月经婚介所认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屡屡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后,多次协商分手,均因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的经济支出各说其词,争执不休。在重审中,原告多次来到法庭情绪激昂,称自己已年老,为这桩婚姻在生活中付出太多,并提供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录音证据,多次拍桌示威。被告在法庭上也怒气冲冲对原告录音证据不予承认,两位年逾花甲的老人毫不相让,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七里法庭法官没有就案办案,首先对原、被告在上次审理中的证据逐一审查,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分头给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在充分了解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经一度相处和睦,仅因生活琐事两人互不相让导致分手,而原告也已再次结婚的情况下,法官再次将原、被告召集到法庭,从两人曾经有过的感情谈起家常,原告激动的情绪慢慢平息,眼里涌动着泪花,真挚地对被告说了声对不起。被告也拉起原告的手,两人双双流下了眼泪,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领取协议款时,两位老人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流下了眼泪,真情感谢法官的仁爱之心促成了这次圆满的调解。
2010年10月,法院还取消了双休日作息时间,突破常规加班加点,全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408件,审执结率96.55%, 同比上升2.1%;共采取炕头拉家常、麦地现场调、能动调解涉及民生的案件1491起,调解率达76.4%,同比上升8.2%;诉讼标的额16769.35万元;调解撤诉案件达924件,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庭履行完毕的有341件,占调解案件总数的36.9%,许多矛盾被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坚持四步调解,诉调对接解纠纷。近年来,汉台区法院始终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构建和谐”为目标,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以“四步调解法”化解纠纷:即坚持在立案前指导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诉讼中首选调解,宣判前再行调解,并把调解的现场搬到田间地头、群众炕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诉讼相比,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成本低、时间短、程序简、效果好等特点和优势。汉台法院在抓好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创新诉调衔接的联动协调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和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以司法为核心,其他救济渠道相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先后在河东店法庭、铺镇法庭、七里法庭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调解联动机制,即在整合原聘任调解联络员为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基层调解组织、信访维稳办等基层单位,构建起基层调解网络。法庭法官划片包村,在基层村组设立驻村调解点,定期下乡调处村民纠纷。对涉及房地产、医患、人身损害等矛盾纠纷,采取提前介入方式调解150余件,尤其是对法律临界点之间的85件难度较大的案件进行了法律指导和妥善协调处理。通过诉调对接,实现了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间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5、因地制宜推进法院司法工作的能动延伸。充分利用基层优势到区人大等单位和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培训18次,协助和参与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16次,为区内各企业提供法制咨询和指导300余次。开展审判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350余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16期,参会人员达5万余人。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机制,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院党组成员分别带队下乡镇走访,到十七个乡镇办事处开展大走访活动,宣讲法律和法院工作。投入资金近十五万元,开展了审判“五进”和法律手拉手、便民心连心活动。印制便民宣传袋30000个,法律连心杯37000个,便民诉讼指南20000份,法制海报3000张,入户调查表10000份,通过电信部门网点以及法官“五进”活动送到农村、社区的基层群众手中。全院干警分成16个组到城区乡村的街头巷尾布摊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深入到辖区各社区村组,深入农户家中开展民意调查,通过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交流,感触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盼,倾听征求到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有效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下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奠定了基础。
6、以维护社会诚信为使命,充分发挥执行的权益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受理执行案件643件,执结528件,执行标的近12358.49万元。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解决难案。加大对赡养案件的执行,对赡养案件实行一票优先制,以求集中、全面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坚持强制执行与思想教育工作相并重的原则,既大胆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推进一些“钉子案、骨头案”的执行,制造声势,扩大影响,形成强制执行威慑力量。又积极采取做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的办法)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以和解方式履行判决结果。2010年,该院通过做工作促使当事人以自动履行和执行和解方式执结48件。争创“无执行积案法院”,今年的执行积案从去年的36件减少到22件,为下一步实现零积案创造了基础条件。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制作了执行宣传车,在大的集镇和社区开展执行专项宣传10场次,为偏远地区群众送去案款15.6万元。执行工作创建进展情况被省高院信息简报刊载,执行工作得到了社会理解支持。五是积极落实困难群众执行救助资金制度。2010年共向8件案件的困难当事人发放了救助资金共计23.3万余元 。
2010年6月26日上午,汉台法院执行二庭利用周六加班接待远途当事人,促成双方和解,迅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解决,但是申请执行人陈某家住城固县上元观镇向日寺村,路途遥远,来往不便,全权委托丈夫到法院处理纠纷,其丈夫系人民教师,接法院通知后,表明平时要上班,时下正值学生期末考试,没有时间到庭,只能利用周末时间。执行二庭法官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决定周六加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共同协商的机会。整整一上午的商谈,从情绪激动、相互争吵、互不相让,后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说理和真情疏导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并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公司代表表示为申请人陈某办理好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原本势如水火、剑拔弩张的劳动争议案件圆满得到解决。
7、全力处置涉诉信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案件,按照“五定一包”模式,逐案落实化解责任,变“当事人上访”为“法官下访”,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公开听证、社会帮扶、司法救助等方法,加大化解力度。按照中省市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关于集中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活动以及百万案件大评查活动的要求,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转办信访案件以及2009年底以前尚未息诉的信访案件逐人逐案进行核对,共排查出信访积案26件,结案 26件,结案率为100%。其中通过妥善化解,已息诉13件,息诉率为50%。报终结访5件,以移转其他部门等结案方式结案8件。院长亲自包抓的3件信访难案,通过数次人性化接待、面对面交流感化和逐户深入当事人家中做工作,几件案件均息诉罢访。9月15 日,该院一名副院长带队,星夜赶往徐州市,仅用3天时间便妥善化解处理涉及原告徐州市城西塑料厂与被告周永善买卖合同纠纷的涉诉信访案件,案件当事人最终做出书面息诉罢访承诺,社会反响较好。
三、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存在问题和困难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线审判组织,理应对能动司法进行主动实践和尝试,但由于社会、法官和当事人对能动司法的认识、理解不尽相同,在工作中会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影响了能动司法的正常有序推进。
基层对能动司法的认识不一问题:一是一些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你法院的法官保持好司法中立就行了,如果主动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容易让另一方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二是基层法院法官认为上级法院对能动司法既然没有什么具体明文规定,还在初步探讨时期,不应冒然大力推行;三是社会期望值过大,一些部门和群众片面认为法院是万能的,只要案件和法院挂上边,法院的案件办案法官就有责任包揽一切,凡是群众的诉求,法院应一管到底。
基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面临的困境:一是领导层面对特定历史时期坚持能动司法的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还在观望等待阶段;二是部分法官习惯于过去的坐堂办案,主动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办案能动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多,理念转变上还在加强过程;三是基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代价很高,又是一个案件要处理到既能动又让当事人满意,往往要耗去法官很多时间,而人少案多,严重制约了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四是现行人员后勤管理与坚持能动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严重缺编,导致在人员安排上不尽合理,无法满足能动司法的一些实际需
四、完善能动司法保障方式的建议
针对基层法院在坚持能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具体困难,建议在从以下方面下功夫,努力为保障基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供一些支持。
1、提高认识,更新理念,不断加强各专业审判庭及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事人法律水平也在增强,人民的司法需求对法院干警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加强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们除了组织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和专家学者关于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是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新的要求和期盼。还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每名干警的主观能动作用,将“能动”二字始终贯穿于整个法院工作,体现每一个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带着浓浓的感情去主动为民服务。
2、调整充实基层人员,为法院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任务需要的人才支持。在一时难以增编的情况下,要充分整合利用好现有人力资源,根据最高法院的适当增设人民法庭的文件要求和坚持能动司法的需要,增设法庭,尽快增编补员,加大公益性岗位的招录力度,使更多的法官能从综合事务岗位解脱出来,切实为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百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人员保证。
加强中国特色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是坚持能动司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有责任积极投身能动司法的审判实践,有义务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