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七里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托运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当庭已赔付到位,收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原告倪人系城固县人,已是七旬老翁,2009年10月委托三轮车司机郭其向被告鸿达托运公司汉中分部(化名,总部西安)运送米机一台,鸿达托运公司接收后托运至四川,后米机因损坏被拒收。原告倪人多次与郭其及鸿达托运公司协商要求赔偿,但郭其与鸿达托运公司均拒不赔偿,倪人无奈诉至法庭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法庭审理中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而在向被告鸿达托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当天,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称被告公司已转售他人经营,当天正进行工作交接。七里法庭郑波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考虑到原告倪人已近八旬,家里有45岁患疾病女儿和体弱多病老伴需照顾,经济条件非常困难,法官没有送达判决书,而是立即将倪人、郭其传到法庭,再次给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在分清责任、摆明事实后,原告倪人及鸿达托运公司均自愿做出让步,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被告鸿达托运公司(化名)于调解当天全额履行调解赔偿款。
原告倪人拿到赔偿款高兴地说,感谢法官及时主持调解给我补偿了损失,因为知道被告公司在西安,现在又已转卖给他人,本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没想到汉台法院的法官既设身处地为我着想,还这么及时就让我拿到赔偿款,你们让我亲眼见证了法律的及时高效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