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和被劳教人员再犯罪是指曾犯罪的和曾被劳教的人在刑满释放后重新实施犯罪活动。本文针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犯罪人员和被劳教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2006年至2010年1-10月份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犯罪人员和被劳教人员的数据分析
1、公诉案件中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情况.
2006年,我院审结公诉案件184件286人,其中曾犯罪人员29人,累犯18人,曾劳教人员18人;2007年,我院审结公诉案件166件322人,其中曾犯罪人员40人,累犯21人,曾劳教人员22人;2008年,我院审结公诉案件169件298人,其中曾犯罪人员29人,累犯17人,曾劳教人员13人;2009年,我院审结公诉案件144件246人,其中曾犯罪人员43人,累犯19人,曾劳教人员15人;2010年1-10月我院审计公诉案件129件198人,其中曾犯罪人员39人,累犯18人,曾劳教人员23人。2006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占犯罪人员的16.43%;2007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占犯罪人的19.25%;2008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占犯罪人员的14%;2009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占犯罪人员的23.58%;2010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占犯罪人员的31.31%。数据说明,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在罪犯中所占比例在逐年升高。
曾犯罪人员,累犯,曾劳教人员历年人数统计 2、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再犯罪案件判决情况。
2006年,曾犯罪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10人,十年以上2人;累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7人;曾劳教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9人。2007年,曾犯罪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1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16人,十年以上3人;累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10人,十年以上1人;曾劳教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6人,十年以上3人;2008年,曾犯罪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12人,十年以上4人;累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7人,十年以上2人;曾劳教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2人,十年以上1人;2009年,曾犯罪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6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13人,十年以上3人;累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4人,十年以上2人;曾劳教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5人,十年以上2人;2010年1-10月,曾犯罪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1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5人,十年以上2人;累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4人,十年以上1人,曾劳教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8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3人。数据表明:曾犯罪人员在犯罪中累犯占相当大的比重,累犯是加重处罚的情节。所以曾犯罪,曾劳教人员再犯罪的处罚也比较严重。
曾犯罪人员,累犯,曾劳教人员再犯罪判决情况
类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1-10月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A B C
曾犯罪 16 10 2 21 16 3 11 12 4 26 13 3 31 5 2
累犯 11 7 0 10 10 1 8 7 2 13 4 2 13 4 1
曾劳教 8 9 0 12 6 3 10 2 1 6 5 2 18 3 0
A:三年以下 B:超过三年不满十年 C:十年以上 单位:人
3、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再犯罪罪名情况
2006年,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共计42人,曾犯罪4人,累犯3人,曾劳教2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共计11人,曾犯罪3人,累犯1人,曾劳教1人;侵犯财产罪共计111人,曾犯罪15人,累犯11人,曾劳教10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计29人,曾犯罪8人,累犯4人,曾劳教6人。2007年,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共计74人,曾犯罪12人,累犯7人,曾劳教7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共计20人,曾犯罪5人,累犯3人,曾劳教1人;侵犯财产罪共计123人,曾犯罪18人,累犯19人,曾劳教14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计27人,曾犯罪5人,累犯2人。2008年,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共计65人,曾犯罪9人,累犯8人,曾劳教2人;侵犯财产罪共计140人,曾犯罪17人,累犯8人,曾劳教9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计26人,曾犯罪3人,累犯1人,曾劳教2人.2009年,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共计60人,曾犯罪7人,累犯2人,曾劳教3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共计16人,曾犯罪2人;侵犯财产罪共计124人,曾犯罪26人,累犯12人,曾劳教6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计26人,曾犯罪8人,累犯5人,曾劳教6人。2010年1-10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共计47人,曾犯罪9人,累犯3人,曾劳教3人;危害公共安全罪共计19人,曾犯罪1人,累犯1人;侵犯财产罪共计87人,曾犯罪19人,累犯8人,曾劳教15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计17人,曾犯罪8人,累犯4人,曾劳教4人。统计数据表明,曾经因为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的人员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对于犯罪人员服刑期满重新回到社会,如何解决生存问题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曾犯罪人员,累犯,曾劳教人员再犯罪罪名情况
类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1-10月
曾
犯
罪 曾劳教 曾犯罪 曾劳教 曾犯罪 曾劳教 曾犯罪 曾劳教 曾犯罪 曾劳教
累犯 累犯 累犯 累犯 累犯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4 3 2 12 7 7 9 8 2 7 2 3 9 3 3
危害公共安全罪 3 1 1 5 3 1 0 0 0 2 0 0 1 1 0
侵犯财产罪 15 11 10 18 9 14 17 8 9 26 12 6 19 8 15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8 4 6 5 2 0 3 1 2 8 5 6 8 4 4
单位:人
4、未成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再犯罪情况
2006年,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共14人,其中曾犯罪未成年犯抢劫罪1人,且为女性。2008年,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6人,其中曾犯罪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1人,累犯犯故意伤害罪1人。2010年1-10月,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7人,曾犯罪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2人。统计表明,曾犯罪,曾劳教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在逐年增多,对曾犯罪,劳教的未成年人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
几年来未成年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再犯罪情况统计
单位:人
二、犯罪人员、被劳教人员再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就业范围窄。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企业分流人员和农村富有劳动力不断增加,加上一大批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外来劳动力的冲击,使整个社会的就业空间越来越小。很多犯罪人员,被劳教人员由于他们自身文化修养和素质较差,缺少技术特长,缺乏竞争力,社会对他们容纳度降低,就业机会大大减少,他们重返社会后找不到工作,又没有地种,失去了生活保障。同时还受到人们的歧视,这样就会使他们在心理上承受精神压力和生活艰辛,这双重压力往往会使他们很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主观恶意深。有的犯罪人员,劳教人员自小染上不良习气,违法犯罪后不认罪悔罪,不接受教育改造,一旦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便故态复萌,重操旧业。有的犯罪人员,劳教人员不是积极地从中吸取教训,反而消极地认为是社会与他们过不去,因而憎恨社会。不少恶性案件都是刑满释放人员、惯犯和逃犯所为。
3、未成年人认识不足。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
(二)社会原因
1、社会接纳度低。一些人员由于有“劣迹”,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后,一些人不自觉地视之为“另类”,他们在就业、工作、婚姻等方面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承受的社会压力增大,面对社会的迅速变化,他们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心理,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种对社会警惕和排斥心理,较少与平常人交流,最终形成反社会的性格。蒙受歧视而又缺少沟通是导致曾犯罪,曾劳教人员重新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2、家庭关怀缺失。一个人违法犯罪了,他本人进了监管场所,对其家里影响较大,会不同程度地“连累”了他的家人。对家里出现的这种“不光彩”的事,一些人对“犯了法”的亲属进了“两劳”场所,平时懒得写封信打个电话去安慰和鼓励,到刑释解教后,对亲属的就业、生活不闻不问,严重地挫伤了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做人的信心,最终导致他破罐子破摔。
3、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三)监管原因。
1、一些监狱和劳教场所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改造、教育、管理的状况。在当前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监管场所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可避免地把大量的时间、人力用于单位“搞创收”上,而忽视将更多的精力去做违法犯罪人员的思想改造和为他们日后走向社会有立足之地而进行知识更新、技能培训等方面。
2、教育改造手段单一。一方面,管教干部承担着大量违法犯罪人员的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管理工作,这使他们难以集中精力,影响了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效果。另一方面,监狱主要是通过减刑、假释方法促使罪犯认真改造,缺少人文关怀和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而监狱中实行多年的减刑、假释考核办法,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处心积虑使自己能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内心深处的劣性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
3、帮教工作未得到很好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帮教。但由于现在人户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刑释解教人员为了谋生而外出四处打工,使社会上的监管工作不能到位,出现了不少无人监管的情况,一旦有其他因素触发,极易造成再次犯罪。
三、防范犯罪人员,被劳教劳教人员再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
1、使监管场所真正成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不要将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仅仅当作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而是要作为净化受监管人员心灵的阵地,要保证监管场所把监管力量投入到执行处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上来。管教干部要教育受监管人员在改造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从内心深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自觉地投入改造,从主观上避免再犯罪。要运用科学的管教方法,宣传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普及法律知识,传授劳动技能,使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都有一个很大的提高,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引导他们摆脱因违法犯罪留下的阴影,树立起正确、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大胆适用假释制度。在对服刑人员决定减刑的同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不再积极改造并违反监规,可以宣布撤销减刑决定,对其继续执行减刑前的刑期。同时,针对一些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可以考虑适用假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大胆适用假释,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假释人员假释期间的监督和考察。
(二)加强对累犯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刑法将以前构成一般累犯的前后罪时间距离由3年延长至5年,一方面会更有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累犯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更大。依法对累犯严厉惩处,必将有利于有效地遏制刑释人员再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方能将其犯罪气焰打下去。加大对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司法机关,应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对那些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曾犯罪人员,曾劳教人员重新犯罪人员、团伙犯罪一定要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从重打击,扼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示法律的威严,达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三)重视和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搞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工作,要有创新思路。首先,劳改和劳教场所在改造阶段应适时开展一些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其次,在主管部门扶持指导下组建以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实体,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工作,同时加强建立对其定期的考察制度,帮助其尽快适用新的生活。再次,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教育;并从实际出发,动员和要求招工单位从着眼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招工就业方面提供机会;对在家务农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保证他们有一定的土地经营,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四)家庭和亲友要多从精神和生活上予以关心。社会给予刑释解教人员更多的关爱和理解,有关部门和组织切实关心这一特殊群体的生活和工作,是从根本上帮忙和挽救刑释解教人员的方法之一。家庭成员的态度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影响相当大,应该用亲情去拉一把,而不要推一把,并要尽量避免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解体。在他们服刑劳教时要多探望,增强他们重新生活的勇气;当他们重新走进家门时,要真诚相待,精神上多安抚,生活上多关心,尤其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要多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
(五)家庭和学校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的家长们应当主动学习法律常识、德育知识;要用律已正已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要多留意孩子的变化;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大力加强和改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要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时刻注意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对学生中已经出现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良苗头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