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长林、方红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小军(男,38岁)到被害人刘斌家玩耍,见其家中有海尔T68笔记本电脑一台即产生盗窃念头。次日早8时许,该张谎称要去汉台城区,要求刘斌用摩托车送自己车站等公交车。该张见刘斌摩托车离去后,又折回刘斌家中,向刘母谎称要用电脑查资料,随后趁其不备将电脑(经鉴定价值3120元)装入包中盗走。破案后追回电脑返还被害人刘斌。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小军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取保候审。
2010年5月8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张小军发现铺镇供销社大楼对面的马路边停放一辆蓝色农用车,且四周无人看管,即产生盗窃念头。该张将靠驾驶员一侧车门上沿拉开一条大缝隙后,伸手拔开车门锁扣进入驾驶室,采用连接点火开关导线的方法将该车(经鉴定价值7434元) 启动后盗走。当日8时许,该张将农用车开至汉台区宗营镇销售。被告人陈长林(男,30岁)、方红军(男,34岁)明知该张销售的农用车系盗窃所得,为贪图便宜,仍合资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此车。破案后追回被盗农用车,返还被害人陈志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共作案两次,价值达105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长林、方红军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盗窃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对其从轻判处的请求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陈长林、方红军自愿认罪,分别主动交纳罚金8000元,有悔罪表现,故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视法律,贪婪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愿刑罚能让三被告人幡然醒悟,只有脚踏实地、辛勤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生活,一味投机取巧、勿小而为只会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