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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人事纠纷案 几经波折始化解
作者:余 兰  发布时间:2010-11-12 09:31:22 打印 字号: | |
  11月9日,汉台区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一件离奇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以调为主”的工作思路,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得这桩“离奇”纠纷获得圆满处理。

  原告柳某于1985年1月25日从部队转业到汉中某三甲医院行政科工作(简称医院),后于1988年5月承包该院劳动服务公司汉中分公司。1989年4月原告柳某出差后长期未归。据原告诉称,其到重庆、绵阳两地追款,并因此遭到殴打致伤残,其间多次昏迷以致失忆十几年,与家人和单位均失去联系。后因社会各界人士救助幸免一死。近几年来逐步恢复记忆才于2009年回到汉中,却发现妻子已改嫁,女儿已外出,原告找到医院,该医院给原告出具《证明》:鉴于柳某长期旷工不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单位已对柳某予以除名处理。原告柳某遂向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驳回了原告柳某的仲裁请求。原告柳某诉至本院,请求㈠撤销被告给原告的除名决定;㈡被告补发给原告从1990年1月至2010年3月的工资197885元;㈢补办退休手续。被告医院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称:原告柳某已经自动离职20年,且在其于1988年3月承包医院劳动服务公司汉中分公司期间,经营不到一年就外欠债务30多万元,并于1989年4月携带公司印章、空白介绍信及合同书等外出20年未归,也没有音讯,直到2009年才回到汉中。医院曾于1990年4月5日在《法治日报》上发布公告“责令柳某自登报之日起二十日回公司”,但柳某一直没回单位。其后医院还替原告柳某承包的劳动服务公司偿还债务30余万元,故原告柳某企图通过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来恢复同被告的人事关系以及补发工资和补办退休手续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法院行政庭受理该案后,在分别和原、被告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后,发现双方情绪非常对立,原告柳某认为自己60多岁年龄大了,无生活来源,也无家庭和子女,声称如处理不好就要当“上访户”。而被告认为原告有明显过错,而且给医院造成巨大损失,根本不愿意调解。承办法官在仔细研究本案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将原告除名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外出未归,被告只是登报声明责令其回公司,但未有“单位对柳某除名”的意思表示。而当2009年柳某回到单位,被告向其出具证明,表示原告已被单位除名,但该《证明》并不足以确证“除名”之事实。而对于原告柳某来说,自1989年4月出差后长期未归,此间申请人并未上班,故原告请求补发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本案特殊情况,行政庭庭长王耀军同志带领全庭同志多次到被告医院和相关负责人座谈,耐心细致地向被告分析法理,最终说服医院接受调解解决此案纠纷。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又多次和原告促膝长谈,指出本案对他不利的诸多因素,经过多次磨合和努力,原、被告双方终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㈠被告医院从2010年7月份每月支付给原告柳某生活费1000元,并在国家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增加养老保险金时,而且医院参保退休人员享受的情况下,按国家增加数额的一半给原告柳某予以增加。㈡由被告医院给原告柳某办理医疗保险。㈢其他无争议。至此,这起离奇人事纠纷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汉台区法院行政庭在今年的审判中,坚持从调解角度解决矛盾的工作思路,进单位、入社区,使数起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