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妨害公务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刘晓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晓琴同亲友在汉台区“魅力99”歌城饮酒消遣后,乘坐岳洪波驾驶的陕F90522号银灰色长城炫丽牌私车由北大街(单行道)违章逆行至莲湖路口时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警颜胜军等截停。颜胜军在处理该起违章期间,刘晓琴认为私车被交警拦停后,还有数辆机动车违章逆行从此处经过,但交警并未拦停查处,交警是有意在欺负他们。该刘遂心生愤恨,便上前抓住颜胜军的警服领口用力撕扯,并用拳朝颜胜军头面部猛击数下,后被其他交警拉开。随后刘又再次冲到颜胜军面前,撕扯颜胜军的衣服,并朝颜猛踢一脚,后再次拉开。为迅速平息事端,颜胜军便回避至一旁。刘晓琴便将路边停放的警用两轮摩托车掀翻,后又冲到马路中间,将由西边行驶来的一辆正常运营的2路公交车拦停,致使该处交通受阻。经公安民警劝阻后,刘晓琴随即又到马路北半幅阻拦正常行驶的车辆,后被公安民警强行带离现场。颜胜军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刘晓琴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晓琴酒后在闹事区阻碍执行公务,堵塞交通,社会负面影响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晓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刘晓琴获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