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庭积极响应审判“五进”活动,在审理辖区内民事案件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矛盾的机制,使数件矛盾激烈的案件通过法官多次进社区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促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做到平息矛盾,案结事了,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余海林系汉台区东关办事处工农桥村4组45号农民,2008年5月27日下午5时30分,被告汉中市水利综合经营公司聘用原告在西乡白勉峡水电站工地驾驶铲车开向工棚时,铲车突然熄火下滑翻倒,将原告余海林压在铲车下,后被工友用电焊机割开驾驶室将其救出送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胸3、5、1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脊髓损伤,腰1、2、3、5椎体、骶骨体、左耻骨上支、坐骨支骨、右5、6肋骨等多处骨折。2009年6月25日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汉区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2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海林为工伤。2010年1月26日经汉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余海林为二级伤残和完全护理依赖。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医疗费、康复治疗费、残疾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共计1202024.10元。鉴于本案原告余海林受伤后身体高度残疾,无法行走,完全依赖他人护理才能维持正常起居,以及原、被告双方为赔偿问题矛盾激烈,被告甚至躲避不敢去见原告的现状,行政庭庭长王耀军在仔细研究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和庭上其他同志前后五次到原告余海林家里和其促膝谈心,嘘寒问暖。在原告情绪稳定的状况下,耐心细致地向余海林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不稳定情绪予以疏导。经过辛苦的努力,原告终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在缓解原告情绪的同时,王庭长又多次和被告进行座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告认识到调解解决能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平息矛盾。时机成熟后王庭长迅速组织原、被告双方在原告余海林家里,在心平气和、互谅互让的氛围中达成了赔偿金的调解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后续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0万元。当原告余海林在达成协议当天拿到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后,高兴地连声向法官道谢。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将法律带入平常百姓家,普及法律并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这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