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责令其向汉中三星汽贸公司退赔非法所得461073元。
被告人刘琪原系汉中三星汽贸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销售部主管。2008年11月29日,客户李艳亭到三星公司交定金500元订购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一辆,三星公司即向西安冠群公司汇款131800元订购了该车。同年12月23日,刘琪私自将该车开回家中,并伪造购车发票,于2009年3月通过汽车中介公司将该车以自己名义在四川省巴中市上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2009年2月,汉中唐龙汽修公司销售人员张海涛通过刘琪之手,调走一辆价值为96800元的国产骐达牌轿车后,按刘琪要求,将车款96800元汇入刘琪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刘琪私自扣留此款后予以侵占。2009年3月,刘琪在为客户推荐车型时谎称三星公司有一辆国产中兴皮卡客货两用车,原价4万多元,因未达到国家尾气排放标准,无法入户,可以折价30000元出售。客户当即用30000元现金买走该车。该车系三星公司向西安盛桩汽贸公司支付49373元订购。刘琪收到30000元车款后即私自侵占,未上交公司财务。尚有19373元被刘琪非法处分。因该车未上户,无法查明该客户下落。2009年4月,刘琪为偿还债务,将三星公司一辆价值255800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开走后,私自以180000元出售给朋友王川秦。王川秦陆续交来车款110000元,刘琪即私自侵占,未上交公司财务。尚有75800元被刘琪非法处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川秦处追回车款80000元。2009年5月,客户何保荣通过刘琪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三星公司价值125800元的国产特拉卡越野一辆。何保荣交来车款89800元,刘琪即私自侵占,未上交公司财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何保荣处追回车款36000元。2009年6月,汉中唐龙汽修公司销售人员张海涛通过刘琪之手,调走一辆价值为217300元的国产本田雅阁轿车,张海涛当场付现金100000元,后又按刘琪要求,将116300元车款汇入刘琪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刘琪收到车款216300元后即私自侵占,未上交公司财务。尚有1000元被刘琪非法处分。被告人刘琪侵占三星公司轿车一辆及售车款现金542900元,非法处分96173元,总计非法侵占数额达77087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价值131800元的轿车一辆,追回刘琪出借款62000元,追回客户公司车款116000元,剩余461073元系三星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且未能追回。刘琪从案发至庭审阶段未退赔分文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琪在三星公司任销售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三星公司价值131800元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和售车款639073元非法据为己有,总价值达770873元,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刘琪因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违法所得770873元,除公安机关已追回的经济损失外,剩余461073元系刘琪因职务侵占犯罪非法所得,应依法责令刘琪退赔受害单位三星公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