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㈠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㈢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㈣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㈥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㈦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㈧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行政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刑事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公诉刑事案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3、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侮辱、诽谤、虐待等案件。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件、遗弃案件等。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
1、基层法院作出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上诉后经二审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