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作者想通过近期审结的案件,结合案例对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该怎样量刑。本文通过案例的视角,解读量刑规范化的方法与步骤。
[案情]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汉台区人,农民,住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郭湾村四组5号。2010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11日,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曹××到汉江工具有限公司找到被害人周××,要求周××偿还之前所欠的债务。二人先在职工公寓大门口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后曹××用拳头朝周××背部打了几拳。随后二人来到公安科办公室处理纠纷时,曹××用脚踹了坐在椅子上的周××腹部一下。当天11时许,被害人周××去单位厨房干活,腰部疼痛,腰直不起来。当天20时许,周××先在汉江工具厂医院检查后被要求转入褒河职工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脏破裂,手术切除脾脏。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认定,周××左腰部损伤致脾破裂属重伤,脾脏破裂切除可评定为七级伤残。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与被告人曹××达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2370元(已支付16370元,交法院财务86000元)的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愿向本院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缓刑。
[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因索要债务与被害人周××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用拳头打被害人背部,脚踹腹部,致被害人周××左腰部损伤脾脏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七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周××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已全额领取赔偿款。
[量刑分析和步骤]
第一步 确定法定刑
本案是一起致一人重伤案件,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关于“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 确定基准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本案的基准则为四年有期徒刑(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第三步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则的20%以下”。第四步 确定宣告刑在计算得出量化参考刑后,决定是否对量化参考刑进行调整从而最终确定宣告刑。对于本案而言,无需对量化参考刑进行调整。故本案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4年×(10% 30% 20%)=24个月,因本案无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故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附: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量刑评价表
量 刑 步 骤
第一步确定法定刑 重伤害案件法定刑为3-10年有期徒刑 是隐含的步骤,未予明确规定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指导意见(试行)有期徒刑3-4年,本院确定4年 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比例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10%,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减少基准刑30%,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 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步骤和情节确定及宽严相济政策的规定第四步确定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10% 30% 20%)=24个月,因本案无法定减轻量刑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3年 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