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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情生怨迁怒同事 持刀伤人赔款领刑
作者: 张芳  发布时间:2010-09-27 08:36:28 打印 字号: | |
  2010年9月25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贾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吴青同被告人贾义在家中喝酒聊天,期间得知女友杨花与同事柳夏、余立共餐,随想到柳夏平日即与女友交往过密,心中更加不满。吴青讲出不满,并要求贾义一同去打柳夏一顿,以示教训。贾义当即答应。次日零时许,二被告人一同来到单位员工宿舍楼。逐渐冷静下来的吴青决定先找女友谈谈,便让贾义在门外等候,并说:“我先进去和他们谈谈,如果谈成了就不教训柳夏了”。但在随后的谈话中,吴青和杨花发生了争吵,吴青认为女友对自己态度冷漠均因柳夏而起,随迁怒于柳夏,决定教训柳夏。吴青冲出女友房间,打开宿舍楼进户门,向在门外等候的贾义要匕首。贾义在明知吴青要去教训柳夏的情况下向其提供黑色匕首一把。吴青即持匕首冲进柳夏房间,摸黑着朝柳夏的睡床上猛刺一刀,杨花闻声赶来后将灯打开,吴青发现自己误伤了与柳夏同睡一床的余立,便又持刀向柳夏的左膝猛刺一刀后,丢下凶器同贾义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柳夏左膝部损伤致髌骨韧带断裂、前交叉韧带断裂、膝部金属异物、膝关节腔内积气积血,构成轻伤,九级伤残。被害人余立右胸部位损伤致右侧血气胸、肺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抑制性),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青因与女友的感情纠葛而迁怒于他人,持刀伤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贾义明知被告人吴青有伤害他人的意图,仍向其提供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青系主犯,被告人贾义系从犯,且被告人贾义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向二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