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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告朱金与被告朱荣相邻建房、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案的调处为视角看待审判 “1+2”模式
作者:姜晓玲  发布时间:2010-09-25 16:35:00 打印 字号: | |
  [摘要] 在当前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为了能确保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必须建立科学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审判“1 2”模式,即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模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学术界对其合理公正性颇有争议,本文以审判实践中的成功案例为视角,从调处化解纠纷的角度对此模式的司法民主价值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的积极性,形成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分工协调化解纠纷的良好机制。

  今年以来,汉台区法院结合审判“五进”活动在全区率先推行诉前人民调解矛盾解决机制,并通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将大量民事案件化解在了基层。8月30日,该院河东店法庭审判长带着两名人民陪审员来到周寨村当事人家中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围绕原被告之间的三起民事案件。原告朱金与被告朱荣系河东店镇周寨村共用一堵墙一个院子的堂兄弟,2007年11月两家都准备修新房,由朱荣承包修建朱金家的房屋。后因房屋质量和共同院场的重新划分问题,朱金拒绝支付下余工程款,为此,两家纠纷不断。2009年3月12日,朱金与朱荣为上述问题发生争吵、撕打,朱金致朱荣大拇指受伤、朱荣致朱金门牙松动,后经诊断、鉴定,双方互有伤残。2009年4月23日朱荣起诉朱金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该案于09年11月经河东店人民法庭判决处理完毕)。2009年5月29日,两家再次发生纠纷,朱荣之弟郭宝亭放火点燃了朱金堆放在院子中的财物,并打伤朱金之妻吴桂芳。事发后,虽经村、镇两级司法调解,但均无结果。6月22日朱金之妻吴桂芳起诉被告郭宝亭要求赔偿其医疗、误工等合计940  元。6月23日朱金又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要求朱荣赔偿其医疗、误工、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9416元。同日朱金、吴桂芳以原告的身份以财产损害为由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宝亭赔偿财产损失3500元。随着两家诉讼不断升级,积怨日益加深、矛盾一触即发,已达到水火不融的地步。

  面对此连环纠纷,办案法官并未简单的按照通常程序审理,法庭庭长召集全庭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制定了以三案同步审理穿插调解的审理预案。为缓和双方矛盾,办案法官连续用一周时间分头给三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同时还多次与河东店镇政府,周寨村委会座谈,共同商议纠纷化解对策。8月30日,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当地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深入辖区村、组组织原被告调解,受邀请的区人大代表、河东店镇司法所、周寨村村长、支书和法庭人民调解员10余人也来到当事人家中,共同调解这三起交叉诉讼案。但无论办案法官和在场的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的同志们怎样轮流给三方当事人宣讲法律、耐心劝导,当事人仍各自抱怨,调解工作进展缓慢,此时审判长提出了由人民陪审员通过乡风民俗先做基础工作的调解策略,随后的调解中,两名人民陪审员开始配合审判法官围绕原被告讲故事拉家常说法理,经过整整一天艰苦努力,功夫不负有心人,当事人的思想最终有了转变,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1、原告朱金和被告朱荣坐东朝西门前院场一分为二,门前的分界点以两户大门间距离2.55米中间点1.275米为基准点,向西至朱荣门前厨房外墙皮为界,以两点为直线所形成的围墙的外墙与厨房外墙皮齐。2、朱金应付朱荣建房工资(已扣除质量问题的赔偿款)6800元,折抵朱荣致伤朱金应赔偿款。3、原告吴桂芳撤回起诉。这样的处理方案不但为当事人划分了争议多年院场问题、解决了因房屋质量而产生的工程款和损害赔偿问题,而且彻底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隐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法律效果。此类案件的顺利化解,既是汉台法院发挥审判“1 2”模式和司法联动功能的成功范例,也为法院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积累了很好的工作经验。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及成效

  汉台区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117名,实际在职在岗人员92名,其中法官仅有58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05年从各乡镇办事处,工、青、妇,民主党派等部门选任34名人民陪审员, 2010年5月上一届人民陪审员任期已到,其职务也自动免除,经过周密部署,严格筛选,从各个部门重新选任了45名人民陪审员,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年龄从26岁到60岁不等,他们从事经济管理、劳动仲裁、会计核算、建筑设计、医疗卫生、新闻采编以及基层社区村组干部等多个行业,由于其来自不同岗位,专业知识广泛,不单弥补了法官的知识缺陷,还极大的缓解了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五年多来,该院陪审员共参与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5651案6778人次,占全院审执结案件的67%。其中有9人陪审在500件以上,最高多达772件。广大人民陪审员审判“1 2”模式中充分发挥陪审作用,受到了办案法官的认同肯定,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1、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汉台法院年均审理2600件案件,,每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1600件左右,为了加快办案进度,减少积案,该院普通程序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都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受案多人少的制约,合议庭基本都是“1 2”模式。如何保证该模式下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该院一是主观上重视陪审工作,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同等对待,重视和合理采纳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改变只陪不审的理念。二是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沟通,尽可能让他们参加法院的各项活动,使他们体会到自身受到的重视、尊重和价值。三是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联系,在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时也及时通知其单位,取得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定期向其单位通报参加陪审情况,使单位了解他们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在法院的工作情况。四是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思路,解决人民陪审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愉快地参加陪审工作。五是每年年底对人民陪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总结和优秀人民陪审员评比表彰。通过总结、表彰先进,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大力宣传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营造支持人民 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职责的氛围,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

  2、强化培训,多层面提高陪审能力

  人民陪审员队伍来自各个不同的工作层面,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由于没有从事法律工作,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事审判工作不会那么得心应手。针对这种情况,该院采取了上岗前培训和每年不少于2次的定期集中岗位培训,几年来该院组织了十多次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两次组织8名同志赴省院参加岗位培训。为增强实际参审能力,还组织庭审观摩、研讨会、案件点评、赠送法律工具书、参加法官论坛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陪审员日常培训学习,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庭审能力。同时,陪审员自身也积极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有3名陪审员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民商法自学考试。

  3、因势利导,追求案结事了。

  人民陪审员从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中产生,群众基础好,了解社情民意,受群众信任,在案件审理上易与当事人沟通。汉台法院在深入推进矛盾化解工作中,不断强化陪审员在“1 2”模式中的参审优势。如在审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中,审判长会充分利用陪审员提出意见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潜在说服力,让陪审员介入主导地位,促成案件调解。在审理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中,审判长会利用陪审员掌握的专业知识,及时理清其争议焦点,使当事人明理息诉。2010年该院案件调解率、息诉率和执行和解率创历史新高。这些成效得益于该院审判“1 2”模式下广大陪审员的作用得到了更充分发挥。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实践证明,有1名审判员 2名陪审员的审判运行模式,给汉台法院的审判效率带来了显著效果,但该模式在运行中的弊端也已显现,因此,只要加以改进完善,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1、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辞退、任免机制,建立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加大陪审员审判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行错案追究,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增强其责任感和纪律性。

  2、最大化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审判“1 2”模式下,陪审员受法律知识水平的限制,难免会对审判员产生依赖,个别案件会出现“独任合议庭”情况,因此,在审判“1 2”模式下审判长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独立的地位,合议时不搞“一言堂”,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有效防止“陪而不审”现象,真正形成法官与陪审员间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正义。

  3、合理使用陪审员,努力达到均衡参审。审判“1 2”模式亦有可能出现“固定合议庭”现象,故在陪审员参审使用上,可成立书记员管理室,由该室负责排期开庭,统一随机抽取使用陪审员,这样既解决了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悬殊过大和庭与庭之间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的问题,又防止了人员固化。

总之,审判“1 2”模式是司法民主价值的重要基础。亦是人民法院缓解人员压力和推进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有效举措,在贯彻陪审员制度中有其他司法民主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尤其在当前案件总量大,类型复杂,基层人员少,组成合议庭困难的情况下,汉台法院合理利用陪审资源,并通过多种渠道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不论是在推动矛盾化解,还是在司法绩效和社会效果上都是好的,随着运行模式的不断深化完善,相信能确保法院审执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姜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