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汉台区武乡镇明光村村主任李德安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村支书周宝德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村民李仕德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5.12大地震后,国家对受灾严重的危房户进行灾后重建补助,每户20000元。汉台区武乡镇明光村经研究公示,确定上报补助31户。批复后,其中有9户因无经济能力主动退出重建。村长李德安与村支书周宝德商量补报9户,以免名额浪费,两人还商谋以“名额转让费”的方法,从新调整户中每户截留5000元,除李仕德等两户外共计截留35000元,其中400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餐费开支,5000元支付村民白新有名额转让费,二人共同贪污26000元,各分得13000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二人将赃款全部退还。在此期间,村民李仕德为争取到此项补助,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托同组村民向李德安说情,并与李德安商定灾后重建补助款批下来后一人一半。后李德安在补报9户灾后重建补助户时,将李仕德家的5.12地震灾害房屋受损情况调查表、核查表内填入虚假内容,提供虚假照片,将李仕德上报为灾后重建补助户,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款20000元。被告人李仕德在领到补助款的当天,给李德安分10000元,二人将此款均用于个人修房支出。2009年4月,国家对灾后重建贫困户进行扶贫补助,每户10000元。明光村确定了15户重建特困户,在发放扶贫补助款过程中,李德安与周宝德经共同商谋并从除李仕德、李德安、李国建以外的12户特困户中每户克扣5000元,共计扣得60000元,其中7000元用于村上公务支出,1000元用于村干部李炳轩工资,余款52000元二人准备平分,后因区纪检委调查未正式分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德安又将不够条件的村民李仕德以独女户上报,共同骗取国家补助款10000元,二人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安与周宝德身为村长和村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救灾扶贫款物的管理发放中,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扣留并侵吞国家救灾补助给受灾户的补助款78000元。被告人李仕德明知自己不够补助条件,为谋取国家补助款,以给好处为由让被告人李德安帮忙,被告人李德安利用职务之便,填写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助款30000元,李德安与李仕德各分得15000元。被告人李德安与周宝德、李仕德共同贪污补助款108000元,李德安个人所得54000元,被告人周宝德与李德安共同贪污补助款78000元,周宝德个人所得39000元,被告人李仕德与李德安共同贪污补助款30000元,李仕德个人所得15000元。被告人李德安、周宝德、李仕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后,波及汉中市各县区,为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国家对在地震受灾中的倒房户和危房户进行灾后重建补助,而被告人李德安、周宝德作为村长、村支书,为满足个人私利,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骗取抗震救灾补助款,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德安、周宝德、李仕德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德安、周宝德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