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上午,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斌、王彪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听到法院庄严的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场流下懊悔的眼泪。
200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斌(男,22岁)、王彪(男,19岁)共同商谋抢劫学生钱财。23时许,李斌携带不锈钢砍刀一把与王彪窜至汉台区铺镇姜坝村四组梅某家二楼,在外拨开窗户后伸手打开里面门锁,闯入被害人李某、高某租住房内,先后均持刀威胁二被害人,抢得被害人李某现金20.4元,CECT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10元),高某现金2.50元、CECT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1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12日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携带不锈钢砍刀一把再次窜至梅某家二楼,采用相同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租住房内,先后均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抢得现金43.5元后继续采用相同方法进入隔壁房间,将熟睡中的被害人李某某、杨某、刘某叫醒后,持刀威胁三被害人,抢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2元、CECT银黑相间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70元)、黑色夹克一件,杨某现金24元、POP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50元),刘某现金12元、OBEE银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70元)后逃离现场。二被告人将所抢现金共同挥霍,破案后,被抢手机及衣物均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斌、王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总价值1924.4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斌、王彪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斌、王彪共同商谋,相互配合,系抢劫共犯,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斌、王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判处的请求酌情予以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对入户抢劫的界定,被害人李某、高某、李某某、杨某、刘某虽系在校学生,均租住学校以外的居民住宅进行学习和生活,属相对隔离的住所,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故被告人李斌、王彪辩解其抢劫的是集体宿舍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系二被告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对二被告入户抢劫罪的构成。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勿小而为只能是铸成大错的源头,二被告人一时的贪念带给自己十年徒刑,沉痛的教训只能在铁窗里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