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始终坚持以关注民生、能动和谐司法为己任,在承办案件时查事实、重调解,通过细致入微地辨法析理,主动为当事人释疑解惑,促使双方心悦诚服地冰释前嫌,多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8月2日该庭又成功调解了原告汉中景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大宏门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04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本市北大街75号室内、室外装饰及40万元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力、施工设备进行商业楼基坑开挖,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土建资质,被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开工通知,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2004年11月29日至2005年4月29日原告按被告先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和双方签订的单项协议,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5年4月25日原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将房屋投入使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了纠纷,原告依约定向汉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汉中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07号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08年10月3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汉中民特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2008)07号仲裁裁决。原、被告自行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5972.74元及利息。审理中,被告抗辩下欠的工程款金额有误,并提起反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7440元并承担垫支的水电费15380元。
群众面前无小事。合议庭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矛盾根源在于双方均有过错致工期迟延,只有做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才能为互谅互让创造契机。主审法官耐心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庭前调解,使双方均认识到再负气打官司只会扩大各自的损失。当主审法官讲到原告方组织人力施工也不容易时,被告方点头认同。见双方有所缓和,主审法官又劝道:诚信经商是社会公德,当初你们签约时是抱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后来停工是因为你们一方无土建资质,一方无规划许可证和开工通知,现在完工的房屋已投入使用了5年,被告也未举证出现了质量问题,应当结算工程余款。原告方对于完成的工程量应当客观如实陈述,以便于结算工程余款。双方代理人见此也相互沟通,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被告在8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14万元。
一起五年的纷争终于出现了令双方当事人皆满意的结果,这正是汉台区人民法院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