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汉台区法院对被告人柳江、万凯、元史、范伟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柳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万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元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范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7月28日14时许,柳江陪女友到汉台区妇幼保健院看病。在交费时因收费室少找柳江1角钱,柳江遂与收费人员钟同发生口角。 后钟同从个人口袋中掏出1角钱补给柳江,事件暂时平息。走出医院后,柳江因感不忿,遂打电话给元史、范伟、万凯,让三人帮忙教训一下该收费员。待三人赶到后,柳江即会同元史等三人一起走进医院,与坐在收费室的钟同再次发生口角。争执中,万凯踹开收费室木门,四人将钟同拉扯出收费室对其拳打脚踢。殴打过程中,柳江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朝钟同腰背部连戳六刀致钟同轻伤,不构成伤残。随后,柳江四人逃离现场。
汉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江、万凯、元史、范伟因一角钱之争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江不仅组织其他三人参与犯罪,还用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对被害人连刺六刀,系主犯,应当按照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万凯把收费室用脚踹开破门而入,并与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江、万凯、元史、范伟归案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九千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回想本案起因,仅仅只是因为一角钱!柳江因如此小事即拔刀相向,万凯等人为“哥们义气”而肆意伤害他人身体,为朋友“帮忙”最终双双受到法律的严惩!青春的岁月,未高飞却自断双翼;金色的年华,只能在高墙内暗自垂泪!寄语青年: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年龄,切不可因一时之气而大动肝火,甚至拔刀相向!否则,冲动的代价即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