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在执行一件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引起的赔偿案时,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引导双方沟通协调,不但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而且使两家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有力地推进了本院“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
2008年7月,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马家坝小学学生陈智慧与张哲在玩耍过程中互相打闹使陈智慧受伤,导致两家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两审后最终调解,由被告张哲赔偿原告陈智慧各项损失共计:10570.96元。调解生效后,被告张哲的监护人未予支付赔偿费用。
2010年1月8日,原告陈智慧的监护人何凤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被告张哲家里刚修完新房,加上此前给原告陈智慧看病已支付8686.01元,现张哲的父母均外出打工挣钱,一次性拿出全部赔偿款恐有困难;而原告陈智慧家里经济也很困难,其父母为给陈智慧看病借了许多债务至今未还。
当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的情况后,积极给双方做工作,希望两家大人互相体谅彼此家庭的境况,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同村村民之情谊,能够友好协商,和谐处理此事。得知陈智慧家里的现状后,张哲的母亲张红霞积极东借西凑向法院交来7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陈智慧的母亲何凤平也深感对方不易,表示可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分期给付。至此,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实际履行,本案迅速得到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