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日益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问题日渐突出,2007年至2009年,我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7年受理50件,2008年受理59件,2009年受理94件。
一、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增加、标的增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车辆增多,事故数量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交通运输产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各类公有、私有机动车辆数量大幅度上升,车辆数量的增多,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导致交通事故的总量上升。由于不少车辆拥有者是刚刚拿到驾驶证就驾车上路的,驾驶技术相对还不够熟练,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对较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不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多当事人认为由交警部门调解,很多时候未必能达成调解协议,且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一方的不履行而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与其费时费力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不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直接、便利,更有保障。
(三)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关当事人重大权益,绝大多数原告都聘请了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熟悉法律的亲友予以法律支持,表明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强。审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增多。
二、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诉讼主体复杂。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因此诉讼主体众多。
(二)诉讼标的较大。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
(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树有所下降。诉讼标的的增加,受害人要求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分歧较大,不易调解,同时对于诉讼参加人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一般对案件中的赔偿金额并没有决定权,不能当庭表态进行调解,有些保险公司的作法是根本不认可调解书,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有所下降。
三、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警示力度,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媒体形式,呼吁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使人们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法制意识,道路安全意识也得到相应提升。并引导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向其他驾驶员、亲戚朋友宣传,以自身教训做教材,相互带动和监督,使人民群众知法律,明后果,自觉维护正常的交通安全新秩序。
(二)不断增强和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水平 。此类案件涉及的诉讼主体较多,审理案件的关键是正确认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应强化法官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项培训和学习,及时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立法精神,注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的配合适用。同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庭审观摩学习,掌握这类案件的审判技巧。
(三)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应当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息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对肇事一方要向其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现行过错,努力为调解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