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落实到司法实践上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的疾苦放在心上,心中始终装着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司,这是由我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
坚持“司法为民”,就要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监督活动,及时解决纠纷。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公正与效率问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及时解决案件纠纷,除了依法、公正裁判外,调解解决纠纷应是行之有效的举措之一。
用调解了结审判监督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创造最佳社会效果。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财物的消耗,办最多的案件,保证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创造最佳效果。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误或程序违法,进而对其进行纠正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案件久远,不易取证;因案件有别于一审,二审而对审监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审判监督实践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能否在审监案件中进行诉讼调解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包括理论界,谈到诉讼调解一般都指一、二审民事案件的调解,少有提及再审案件的调解。从法律规定的设置来看,再审调解也不被看好。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才明确提出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调解难度大;二是审判人员对调解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而再审案件难于调解又是有以下特点形成的:
(一)再审案件本身一般是案情重大、复杂、疑难,许多往往都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后被提起再审立案的。
(二)再审案件往往都是诉讼经过了一、二年以上反复审理,历史久远,当事人之间矛盾更加尖锐,“积怨已深”。应当说被提起再审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经过原审的多次调解没有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申诉、信访不断,矛盾愈演愈烈,冲突越来越大。
(三)再审案件在原一、二审的处理中人民法院判决截然不同,让当事人始终觉得自己是有理方,再审中拒绝接受对方不利的观点,难于调解。
(四)由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些当事人有理无证据,因而败诉,但对判决长期不服,进而申诉上访形成再审案件,在审理中不愿调解。
(五)再审案件是疑难案件,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判人员迨于调解。
既然再审案件调解难度大,以致立法者在立法设置上,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再审案件的调解也不过多强调和要求。那么再审案件还有无调解的必要?
我们庭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认为是有必要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尤其在当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工作机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和谐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尤为突出的涉诉涉法申诉案件,我们审监庭进行不断的研讨。近期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我们提高了对再审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如何搞好民事案件的再审调解,结合审判实践和工作实际,谈点我们庭的具体做法。再审调解,依然必须遵守民事调解工作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外,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再审个案的特点、情节。因此,因事制宜,做到有的放矢,还要有信心和耐心,才能做好再审调解工作。
(一)加强业务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的学习,俗话说“功夫在诗外”,只有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业务知识,才能从复杂、疑难的案件中理清纷繁复杂的各类法律关系,认清案件事实,才能引导当事人分清是非,辩明责任,正确认识自己的责、权、利,做出正确处理。只有多方位,全方面地学习和掌握其他社会知识,才能增加审判人员的视野,丰富法官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提高调解水平,开化和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促成调解。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调法官调解的责任。法官职业是一个高危险的工作,特别是自由裁量权更是赋予了法官极大的权力。“权力容易被滥用”,正是权力的诱惑和越权之后的责任要求每个法官在业务上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境,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所以再审案件的调解,首先要强化法官责任,增强法官调解的主动性。
(三)详细查阅原审案卷,了解案情。要注重向原审法官多了解案件背景,没有调解成功的原因等案外的情况,做到事事心中有数,打好调解的底稿,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原审案件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适用等。此时的调解工作,就要求法官在全面了解掌握当事人案内、案外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在案件性质、责任划分,法律适用上向当事人做好解释,疏通工作,主动愿意调解。
(四)针对再审案件历时长久,案件事实再也无法查清的情况,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引导当事人诉讼,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和接受其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规定,从而接受调解或服判。
(五)针对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的特点,调解要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通过释明法律,分清责任,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后,再“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
(六)邀请人大、检察机关参与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再审,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到人大或检察机关反映过、信访过,人大、检察机关都较关心处理结果。换一个角度和位置,当事人相对更加信任。所以对此类案件的调解,要多与人大、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邀请其共同参与调解工作,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目前,调解被认为是再审工作中多年打不开的死角,也不被看好。我庭到现在为止,还未有一例再审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这既与调解在再审程序中的本身难度有关,同时我们对调解工作的作用在主、客观上重视也不够,加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都不重视审监再审调解。对于今后,我们侧重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尽管阻力大、难度大,主客观混淆不清的格局难以展开,但我们要根据案件的个性特征,掌握调解艺术,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司法理念,以深入民心作为突破口,打开被动局面,以“锤炼队伍素质,廉洁公正执法,促进和谐发展,取信汉台人民”为学习实践载体,倾听民意,把握民情,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实践指导审判监督工作,解决调解上不去的难题,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开创再审程序中的调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