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汉台区人民法院七里法庭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入多元调解机制,促使案结事了,成功调解结案三件,如:肇事车主、肇事司机、某财产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创新引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理赔参与诉讼调解机制,打破保险理赔僵局,成功调解七里街道办事处周家湾村民张某将受害人原告汤某(55岁)、郭某(5岁)、梁某(22岁)撞伤致残后,在肇事车主郑某、肇事司机张某负担部分医疗费后,无力再承担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将三被告同时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释明,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理赔,车主与司机多方筹钱适当赔偿,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肇事车主郑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汤某伤残六级,右下肢截肢,郭某伤残十级,梁某软组织挫伤。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后,肇事司机张某辩称自己家庭困难,本人是七里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妻子也是农民,没有工作,上有70岁患病老父老母,下有8岁小儿,自己也有疾病未愈,并出具了村组关于家庭生活困难及自己的病患医疗证明,称自己实在没有能力再负担高额赔款,肇事车主郑某辩称事发后已将车卖掉与肇事司机张某筹钱给三原告支付6万余元的医疗费,且自己给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愿意把两个险种应获赔偿金全部支付三原告,再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只能在保险人郑某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属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应由肇事车主郑某起诉索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公司对该笔赔偿不负赔偿责任。而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没有实际支付赔偿款或赔偿款未经司法、行政确认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案因保险法相关规定将陷入僵局,三原告的权益亦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鉴于此,七里法庭召开庭务会进行专案研究讨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形成共识,就三原告的伤残情况及生活现状以及践行司法为民的精神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协商谈话,其从不理解到理解,不认同到认同,最终同意给委托人(保险公司)传达法庭意见,保险公司表示鉴于三原告的现状,同意在三原告要求的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即赔付交强险7.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9万余元,共计10.7万余元。肇事车主及肇事司机在调解时,对这场交通事故给三原告及家人造成的伤害再次表示歉意,并当庭表示愿意各自再赔付1万元现金,肇事车主郑某同意保险公司将该笔款项直接向三原告赔付。经法庭主持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于三十日内给付三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0.7万余元。此案的彻底解决,减少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维护了三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法院压力,实现了案结事了。
三件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调解解决,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公平公正”的司法要求,树立了基层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为人民,为大局服务”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