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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与仲裁裁决书到法院起诉的时效如何限定
作者:薛兆瑞  发布时间:2009-08-03 15:41:46 打印 字号: | |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但本条款只是对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到法院起诉的时效规定,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未有明确的起诉时效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些办案人员在审理中,对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超过15天起诉的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以超过起诉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在法规没有对不予受理做出具体规定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同意后者观点。

  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是否受15天时效限制,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等同于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实体裁决的结果,对裁决不服15日起诉期限是对双方当事人继续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行使诉讼的督促和期间限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等法定事由而作出的程序性裁决,仅仅是作形式上的审查,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实体裁决。且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事项,也有可能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其他案件范围,其起诉时效应适用民诉法2年时效的规定。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也印上与仲裁裁决书同样的起诉期限,这样的做法其实是误导了当事人,剥夺了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显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应受十五天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未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起诉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以超过15天起诉期限为由限制原告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李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