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小三,男,现年35岁,生于1974年1月10日,汉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台区武乡镇共力村12组7号,农民。被告人郭小三因其不务正业,生活困难,便产生拐卖儿童的恶法。2007年12月11日中午,郭小三看见本村两岁儿童郭珂莹在村口玩耍,便以诱哄的手段将郭珂莹骗至汉台区舒家营办事处小店村村民汤建成家中,经汤建成介绍由汉台区龙江镇梧风村李氏夫妇收养,郭小三分得赃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小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社会的和谐是由每个家庭的和谐组成,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则是由每个家庭成员生命的延续、身体的健康、财产的安全构成。拐卖人口犯罪往往伴随着绑架、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不仅仅改变了被拐卖人口的命运,甚至改变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的命运,所以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科处刑罚是严厉的。汉台区人民法院也始终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以确保本辖区孩子们在一个平安、和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