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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抢劫获严惩 社区宣判安民心
作者:孙泺添  发布时间:2009-06-22 17:06: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与多个街道办事处联系,组织百名“的哥”“的姐”对被告人崔波、崔鹏、张亮抢劫出租车一案进行了旁听。

  被告人崔波,男,1979年7月18日生于汉台区,初中文化,住汉台区铺镇元房村3组47号,农民。199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月24日因盗窃罪被汉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崔鹏,男,1983年10月7日生于汉台区,初中文化,住汉台区铺镇元房村3组49号,农民。2003年1月24日因盗窃被汉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亮,男,1991年2月15日生于汉台区,小学文化,汉台区铺镇白杨村3组29号,农民。2008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波、崔鹏、张亮共同商谋,决定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三人于2008年11月29日至2008年12月8日期间,在汉台市区内以打车为名,分别在铺镇氧气厂地段、铺镇东方魔芋厂附近、七里办事处周家湾村一带,由崔鹏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崔波威胁,张亮搜身共抢劫五次,抢得财务1625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波提出犯意,并对同案犯事实分工,用语言威胁被害人;被告人崔鹏、张亮在抢劫作案中行为积极,三被告人共为主犯。三被告人连续五次抢劫作案,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崔鹏、崔波曾因盗窃被判刑,且崔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崔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一定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其辩护人“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1、被告人崔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被告人崔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3、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案发后,在广大出租车司机中引起了恐慌。宣判前几日,合议庭首先征求了庭审旁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判后,又结合案情,就案讲法,表明了汉台区法院始终坚持打击抢劫犯罪的信心与决心,鼓励他们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此举不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又教育了广大群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李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