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从西安流窜至汉台,下午16时许,被告人在汉台区天汉大道中段汉中人寿大厦下的地下通道道口,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工具撬开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新大洲125型踏板摩托车车头锁后将车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将该车藏匿于汉台区文明小区一四合院内。2009年3月29日中午,满以为已躲过公安部门侦察的被告人杨国安大胆驾驶该车欲返回西安销赃,在宝鸡市太白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所盗窃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463元。追回赃物已返还失主。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流窜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据《刑法》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古语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通过此案我们告诫那些存侥幸心理犯罪的人,一切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