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正式实施,我院受理的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仅2008年11月一个月,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余件,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起,在民事案件总数中三分天下有其一。因此,认真研究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减少劳企双方企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通过对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也有企业与非全日制用工之间、聘用人员与学校等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有因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
2、群体性劳动争议大幅上升。今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因辞退、解除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等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以及因企业破产改制而对职工的安置补偿所产生的纠纷,涉及人数往往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今年仅这类案件就占劳动争议案件的三分之二多。
3、劳动争议矛盾尖锐、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法律、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且此类案件,往往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尖锐、分歧大,调解难度大。有些案件虽然到法院来起诉的原告不多,但他们常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法院的判决结果关系着这些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二、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不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履行不规范。由于历史原因,用人单位大多与因雇佣劳务关系而聘用的“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或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或有关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不清、故意回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企业破产、改制、事业单位改革中,未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70%左右都属于此类情况,涉及用人单位有汉江油泵油嘴厂、汉江水泥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江制药厂、世纪阳光、北关小学等,时间跨度少则三五年,多则十余年,甚至二十余年,这些单位在企业破产、改组、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对部分职工作下(待)岗、轮岗处理,由此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因雇佣劳务关系而与聘用的“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之间一直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而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从而引发了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
3、诉讼费用的低廉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按件收费,且每件只收取10元,无疑大大降低了劳动者打官司的成本和门槛。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不再有任何实际意义,进而引发了劳动争议。
三、几点建议
1、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提高依法用工的自觉性。
2、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促使用工单位因违法成本过高而不敢违法,努力营造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氛围,督促用工单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工会等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力求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3、法院要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多、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等特点,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应摒弃基层法官万金油的传统观念,代之以固定审判庭、固定法官进行审理。这样既有利于法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也有利于使相同或相类似案件不因审判人员的原因而得到较大差异甚至是相反的判决结果,以真正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