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即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是诉讼当事人双方维持融洽关系的最佳机制,是成就双赢格局的有效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合法原则。
法官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有一种特定的权力、即对纠纷了解事实、判定证据、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出和解意见。这就要求行使该权力的调解法官,具备适合调解工作的基本素质。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大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
一、调解法官的心理素质
调解过程是一个沟通双方纠纷心理,融洽双方感情的过程,它是调解法官、当事人和在场人通过交流进行多边心理活动的过程,在这种多边心理交往中,调解法官的心理素质尤为重要。可归纳以下素质:
1、独立的职业个性
调解法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感受着各种各样的事物扣信息,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或复杂问题的情况下,法官必须能够独立于纠纷之外,保持情绪稳定,自控力强,不被周围的人和情境所左右,沉着冷静的进行观察分析,及时作出判断。
同时,应保持不畏权势的工作作风。在社会活动中,思想觉悟认识有所差异,特别是有的当事人行为违法或蛮不讲理,把气发在调解法官身上,甚至跟法官产生仇怨。对此,调解法官应大胆地、耐心地做工作,及时地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引导他们端正思想、依法提出合法公正的调解意见,因为只要法官公正、合法调处纠纷,最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独特的思维模式
诉讼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民法、婚姻法、家庭伦理道德、社会生活道德等相关规范。所以作为调解法官,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预见纠纷当事人的心理反应,作出正确的判断。其次,应有敏锐的洞察力,迅速掌握和区分其中的是非,正确把握被调解人的心理活动,并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调解。第三、应有较高的推理和决断能力。推理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抽象思维,逻辑推理,推导判断未知的情节,从而掌握纠纷事实的真相。调解法官应通过听、看、谈话、调查,预知出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的心理反应和接受能力,适时提出调解决策建议。第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纠纷当事人年龄不同、文化程度不一,具有不同的性格、调解法官要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化解纠纷,必须善于与各种各样人接触,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才能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3、朴实的职业品格
调解法官要对各个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自身必须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品德,为人诚实、办事公正、有为公众服务的热情,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有一种提供服务的信念,让纠纷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在向他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和未来考虑,是在帮助他们,从而产生对法官的尊重、相信法官有能力认识和处理已发生的纠纷。因此,调解法官是以自己个人的行为和对工作的态度博得信任和威望的,这种品格是实现调解成功不可缺少的因素。
对此,法官在纠纷调解过程中:①应洞察纠纷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心理因素。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及调查,首先鉴别出纠纷双方认知、需求、动机、兴趣、脾气性格等个性印象。然后,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及是非作出初步判断,确定引起双方发生冲突的心理原因。②构成调解方案。调解法官根据自己掌握的纠纷双方的心理,在对是非作出判断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以缓和化解双方心理冲突。③自我心理调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况,如有的拒不认错,有的胡搅蛮缠,有的辱骂和威胁法官。这时,调解法官必须有效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并不断反思和调整调解策略、方针和技巧,以理智态度疏导不理智的心理和行为。
二、规范对调解法官的执业要求
调解区别于其他裁判的特殊性,就是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随着案情在不同阶级的发展而随机应变。因此,作为调解法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确保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遵守调解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这些原则是保证调解活动正常进行,调解法官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调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承担着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认识的任务,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是双方是非曲直,法律责任或争议本身走向清晰的过程。防止假借调解规避法律,从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使调解活动合法有效,调解法官必须遵守调解的基本原则。(2)把握调解程序的有效性。在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可分为几个不同阶段,在不同阶段中,法官应当把握好不同的程序,如:在案件审查受理,庭前交换证据,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前、再审等阶段都可适时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3)确保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法官有义务对当事人的隐私或秘密给予保密,不得泄漏扩散,为当事人之间彻底和解和履行协议创造良好条件。(4)履行调解工作的职业要求。调解作为一项独立的结案制度,对法官有特殊的规范要求:首先居中公正性。法官与纠纷各方当事人之间是等距离的居中关系,要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利益,不偏向任何一方。第二,平等协商性。法官不能凌驾于纠纷当事人之上,进行强制性协商。第三,利益调和性。法官不仅仅是运用法律和专业知识影响当事人,帮助双方形成统一的正误标准,还要从双方利益出发,引导双方寻求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成功与失败,与调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着直接关系,而调解的方法、可根据纠纷的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1)运用心理学方法调解。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在诉讼纠纷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都是在其心理调节和支配下实行的,而其心理源于当事人对纠纷这个客观现实的反映。但是,由于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的差异,以及各自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都不尽相同,因此,所形成的心理演变过程也各有不同。这就要求调解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分析,了解其心理状态,把握其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疏导教育,可适用(1)直述法,在调解纠纷时,法官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当然该方法的运用,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以及调解时的情境因素。表达调解意见要明确、但表达方式要缓和,给对纠纷负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留下一定的“面子”以免其输理、处境尴尬。(2)暗示法。暗示是在纠纷双方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他人施加影响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发出比较含蓄、不显露动机的信息刺激,使当事人自己领会法官的意图,受到某些启发,从而使纠纷得到化解。(3)迂回法。法官有意识的避开要涉及的问题核心,先选择一个易于向中心话题过渡,但看上去貌似与中心话题毫无联系的话题,循序渐进地向所要涉及的中心话题上引导,一旦时机成熟,过渡到中心议题上来。(4)对比法。在调解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对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用对比的方法。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对比教育。(5)宣泄法。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应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6)冷却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识狭窄。在调解中,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情绪冷却、恢复理智。可采用将双方当事人暂时隔离,分别做工作,使其冲动的情绪降温。(7)感化法。法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相互沟通,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8)震慑法。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同时为当事人指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路。目的使当事人感到,如果不接受法官的劝告,一意孤行,将导致“苦海无边”而接受劝告则“回头是岸”。(9)激励、引导行为法。在调解中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和引导,使其产生对方当事人要求和期待的行为,满足对方当事人的某些需要和某些权益的实现,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10)沟通法。单项沟通法,法官为改变被调解人的错误认识,维护当事人自尊心避免纠纷双方在认识不统一时发生面对面的争论,单独对被调解人征求意见,宣传法律,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公开沟通法,法官通知纠纷双方到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把纠纷事实理由摆出来,通过在场人评论,双方辩论,分清是非责任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当然法官调解的技巧还有语言技巧(大众化,明朗化、通俗化、含蓄语言、幽默性语言,生动形象语言、等等),辅助技巧(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动作手势,等等),借助技巧,(“权威”的借助,“自己人”的借助“外界氛围”的借助,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总之,法官调解工作,不仅仅是艺术与技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调解法官自身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审判实践经验在情感上的表现。法官只有具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和为公众服务的高度热情,才能使这些艺术和技巧的运用自然而不是做作,才能发挥对纠纷双方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才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